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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王一鸣

近十年来,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梳理发现,除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外,还常常缺乏刑事责任。 同时,许多案件已经过了刑法追诉时效,在追诉时效内,相关责任人是被移送司法机关还是被立案尚未得到核实。

“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一系列粉饰决算案件(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罚吗? 被公安机关立案了吗? 如果没有的话,原因是什么? 许多粉饰会计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公众必须有权知道”许多受访者对记者说。

“对中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调查过分依赖行政处罚,刑事问责的频率和力度都很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今年出版的《法治蓝皮书()》指出,中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从责任设置到实施机制都存在功能障碍和结构缺失,必须以表达法律责任的形式构建最妥善的法律防范和制裁机制。 蓝皮书指出,在成熟市场中,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三大支柱”,共同构成了证券市场法律责任制度的三大支柱。

“企业财务造假频发近十年鲜见刑事追责”

追究虚假刑罚的责任比较罕见/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原资本大鳄——库希纳塔军队曾因违反资本注册罪、披露违规和重要新闻未披露罪、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被判处数罪和有期徒刑10年,近10年来a股已在公司上市,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因财务造假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引起争议的例子,紫光古汉在接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年多的立案审查后,于去年3月承认连续4年伪造业绩。 企业2005-2008年间存在重大业绩虚构和信披违约,4年累计造假资金达1亿元以上。 此外,报告中没有反映期间达到5174万元的资金。

公告新闻及其相关财务数据对象表明,除虚增利润外,紫光古汉2005年和2006年的实际经营状况应为亏损。 公告显示,2005年紫光古汉公开年报净利润429万元,虚增净利润3750万元2006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开开年报净利润464.18万元,虚增净利润676万元。

法律工作者表示,根据刑法规定,紫光古汉的虚假情节是“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公开利润总额的30%以上等,应当追究刑罚”。 但截至目前,去年3月受到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警告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罚款3万元~50万元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未从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开举报渠道核实该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司法移送后是否立案的新闻。

更重要的是,根据司法机关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比较有效的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 这是否意味着上市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粉饰结算行为,因“刑法追诉时效”而过期,最终可以逃避“刑事责任”?

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相关涉嫌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请公安机关予以追究。

以紫光古汉为例,追诉期限应该是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即2009年(公布2008年年报)开始的五年,这个案件看起来已经接近追诉期限。 但是,除了没有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况以外,可能有以下情况。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几年前立案调查时,可能已经交给公安机关,但没有立案,或者公安立案调查,但还没有结果。 从外部看到的是,上市公司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王智斌强调,如果在追诉期限内立案,不存在逾期。

“企业财务造假频发近十年鲜见刑事追责”

是否立案等消息还不清楚/

另一个典型例子是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银河科技2004~2005年总销售额2.14亿元,利润约7726万元。 (根据当时的财务报告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此外,2004年银河科学技术尚未公开,向相关人士请求累计5亿4400万元。 届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企业和相应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该案已经过刑法追诉时效,但在追诉期限内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等情况无法核实。

从南纺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来看,还在刑法追诉时效内,同样关于是否移交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等,新闻也处于不透明的状态。

“对于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粉饰会计案件,要移交司法吗? 被公安机关立案了吗? 如果没有的话,原因是什么? 投资者应该有权知道。 ”很多回答者对《每日经济信息》的记者说。

“上市公司多年来持续大规模粉饰会计,最终只受到最高60万元的行政处罚,负责人在刑事上最多3年以下的徒刑或拘役(罚款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但尚未及时跟进。 ’国内一家上市公司的高层感慨良多。

相比之下,美国《sox法案》加强了上市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的责任,企业高管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将负10年或20年刑事责任,对故意进行证券诈骗的犯罪判处最高25年徒刑。 对被控欺诈罪的个人和企业的罚款分别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等。

但是,《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整理相关样本时发现,10年前,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相比,刑事责任追究的效率相对较高。

10年前,同一家国有企业的“东方电子”因财务造假震惊全国,相关负责人两年后受到惩罚。 2003年,经法院审理,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秘高峰等利用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企业认购的1044万股内部职业股股权收益和投资资金6.8亿元炒股收益共计17.08亿元,虚假发行销售发票。 其中15.95亿元为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从1997年开始成为绩优股,先后4次执行配股方案,人为制造“股市神话”,给最后“接力棒”的股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财务造假频发近十年鲜见刑事追责”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其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 (编辑进行后,该罪更名为“不公开、不公开重要新闻罪”。 法院判处隋元柏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处高峰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判处方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款五万元。

与之类似的还有银广夏财务造假案,企业1998年至2001年累计虚增利润约7.72亿元。 2003年9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企业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虚假会计报告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另外,法院以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名、原天津广夏副会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

“企业财务造假频发近十年鲜见刑事追责”

法院还以颁发说明书文件的严重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2年6个月、2年3个月有期徒刑3万元。

标题:“企业财务造假频发近十年鲜见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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