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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王一鸣

国资背景下的南纺股,长期、大规模的财务造假震惊了市场,且其监管处罚也成为话题。 对企业及前负责人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措施与其虚假收益相比微不足道,背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仍“安然无恙”,这与发达市场如美国形成了鲜明对比。 有律师认为,目前证券法对南纺股票这类虚假样本的处罚标准太低,企业也必须承担民事赔偿,相关责任人也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为了提高虚假价格必须退出市场。

“南纺股份追责两大悬念:刑责与退市”

南纺股份财务造假长达五年,造假手段多样,震惊了投资者。 但是,对于这样严重的伪装行为,对责任人的惩罚措施很低。 50万元的罚款与伪装金额相比微不足道,真正对违法犯罪具有权威性的刑事责任和强制退市并未落地。

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成为焦点

证券监督委员会表示,南纺股份的虚构利润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新闻,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引人误解的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载于《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南纺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对企业原董事长给予单晓钟警告,对罚款30万元的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经理丁杰、前副总经理刘盛宁给予警告,分别罚款20万元。 对杨京城、韩勇、赵万龙给予警告,各处5万元罚款。 分别对郭素强、汪纯夫、徐康宁、杨忠、王开田、邱斌处以3万元罚款。 胡鸠、周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经过了行政处罚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南纺股份追责两大悬念:刑责与退市”

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现在到了修改证券法193条的时候,该条款规定的罚款限额太低,“不合时宜”。 除行政责任外,投资者必须积极行动追究造假者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律师也向记者表示,“罚款50万美元还是罚款60万美元,不是很大的区别,而是针对性质更恶劣的虚假情况,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这一事件的态度,处罚金额往往不是执法问题,而是立法问题。”

违法价格过低引起争论

以目前的处罚力度,无论是经济上还是资本运用上,南纺股都不伤筋动骨,连续5年大规模财务造假后,通过简单绕开退市规则的南纺股,短期内也很难再次卡在退市上。 “违法价格这么低,濒临退市的企业能否依赖财务造假规避退市风险? ”许多回答行业的内幕都报告了担忧。

许峰表示,“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30%以上的嫌疑人,应追究刑罚。”

根据相关规定,负有重要新闻事件披露不披露(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新闻披露义务的企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应当依法披露的其他重要新闻不依法进行披露。

其中(三)确定、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以上的; (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确定将损失披露为利润或者将利润披露为损失(八)多次提供虚假或者掩盖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新闻不按规定披露的。

王智斌指出,“全年南纺的股票都是盈利的,但从2006年到2006年剔除虚构利润后的上溯调整,很可能会导致年度“盈余转为赤字”,南纺的股票和长油一样面临退市的巨大风险,问题并不严重。”

“退市新规中规定‘连续4年亏损’是应该退市的规定,如何解决上溯调整带来的亏损情况,我认为对投资者来说是公平的。 这也是目前制度层面需要考虑的。 ”王智斌提出了建议。

王智斌还表示:“当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当时的独立董事很难承担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调查到底,彻查南纺股票能够顺利连续5年大规模造假的真正原因。”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包括王智斌、许峰在内的多位证券律师已经接到投资者的上诉要求,近期将准备材料提出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2007年3月21日至年3月22日购入南纱股并在此期间未出售的所有损害投资者,其损失与南纱股的伪造行为有因果关系。 ”王智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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