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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张昊

8月末以来,a股市场对土地流转概念的炒作方兴未艾,拥有广阔土地资源的亚盛集团( 600108,收盘价8.89元)备受瞩目。 作为龙头股,8月末以来,该股涨幅超过50%。

然而,股价强势上涨后,企业大股东和一致行为者高位大幅减持,引发了交易所公告“窗口期”定义范围存在差异的争论。 而且,从季度报告的业绩利润空来看,一位证券律师认为大股东有减持或内幕交易的嫌疑。 但是,上市公司否认了这一点,认为没有违规。

土地流转的龙头被减产了

10月31日,亚盛集团第三季度报告公布,前三季度企业盈利15.7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99%,净利润2.39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20.99%,每股利润0.1232元。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翻阅企业公告时,去年10月10日,亚盛集团发布股东减持公告。 年9月11日~10月8日,企业大股东甘肃农垦及其一致行动者亚盛氯化在二级市场累计减持亚盛集团3102.5816万股,占企业总股本的1.59%。

其中,年10月8日,大股东甘肃农垦减少1188.5888万股。 年9月11日~10月8日,亚盛氯化累计减持本公司股票1913.9928万股

8月末以来,a股市场就土地流通概念的重挫出现了大热。 亚盛集团是农业类上市企业中除北大荒( 500598,收盘价11.91元)外土地资源最丰富的上市企业,年企业种植面积61万亩,统一经营面积40万亩。 因为这家企业成为了前期土地流通概念重塑的龙头。 8月底,亚盛集团股价仍处于7.30元一线,10月14日创下11.30元新高,一个多月来股价涨幅达到54.79%。

““窗口期”规定存差异 亚盛集团大股东减持引争论”

但值得观察的是,大股东农垦集团结束最后一次减持是在10月8日,亚盛集团发布第三季度报纸是在10月31日。

两交易所的规定有差异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查阅相关监管规定后发现,亚盛集团大股东上述减持引发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不一致的讨论。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的过程中,对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有非常确定的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营指引》第4.7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天内,将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 换言之,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限制不得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天内减持。

““窗口期”规定存差异 亚盛集团大股东减持引争论”

但是,记者在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时发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4.7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30天内不得转让限售股份。

在谈到双方时,记者观察到,深入交流所的有关规定是,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不得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天内减持。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年报、中报公告前30天不得减持。

针对这种情况,记者致电上海某上市公司董秘。 这位董秘认为,不少大股东派遣出任上市公司董监,相关人士在定期报告公布前30天减持仍有不妥。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两个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一定差异,亚盛集团大股东准确挖了个坑。

企业:没有违反大股东的减持

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根据亚盛集团10月31日发布的第三季度新闻,亚盛集团今年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9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20.99%,当日企业股价下跌5.63%。

与此同时,记者在查阅公开资料后,观察到亚盛集团部分干部在大股东农垦集团和一致行动者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任职的情况。 例如,企业董事长杨树军兼任农垦集团党委书记、会长。 亚盛集团副会长何宗仁兼任农垦集团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的农垦集团总会计师毕晋就任亚盛集团董事。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由于亚盛集团第三季度净利润减少20%,他担任大股东农垦集团高管,兼任上市公司高管,大股东利用内幕新闻高位避险,抬高投资者身价。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公司从事内部交易,也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昨天,记者作为投资致电了亚盛集团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相关人士表示,相关行为由大股东进行,与上市公司无关。 此人还认为,大股东减持没有违规,如有违规,监管机构将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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