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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管理中,钉钉、请假是普遍现象,员工可以拒绝吗? 企业以此解雇员工合法吗? 这个案例可能会给你答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消息,民事判决书显示,年2月19日,任某进入上海合科科技有限公司,双方于年2月20日至年2月19日,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19日固定 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

2019年7月19日,合科企业组织接受某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 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采用钉钉打卡。 (/S2 ) )无故不打卡、不向上级领导备案、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解决。

当天,联合公司用邮件通知了任某。 “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点阶段,7月27日为正式阶段,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和《销售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由缺勤解决。 ”

7月22日至26日期间,合科企业由于某某没有进行钉钉打卡的工作,每天都用邮件警告某某需要打卡。

7月30日,合科企业发放打卡试运行期间通报,“销售部门工作人员可以按照企业钉钉软件的规定,每天按时发放打卡,对不能发放打卡的事由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事后证明。” 任某在一周的试车期间一直没有打钉打卡的记录。 考虑到员工习惯和适应需要时间,试车期间未按规定打卡的人不缺勤/旷工解决。 从2019年7月27日起,企业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发放打卡的,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

“傻眼!员工拒绝软件打卡遭开除,要求企业补薪、赔偿近60万元,法院判了”

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任某尚未办理钉钉卡,合科企业每天通过邮件提醒任某,告知任某员工未无故打卡,未向上级领导报告,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在缺勤一天内解决。

2019年8月8日,合科企业向任某签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8月19日,任某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合科企业支付1、2019年扣除25000元。 2、年3月20日至年2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6758.60元; 3、2019年剩余偿还款2078.82元; 4、违法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376620元; 5、年至2019年37日,需要取得未休的年休假补贴96903元。 上述提成、赔偿共计59.5万元。

“傻眼!员工拒绝软件打卡遭开除,要求企业补薪、赔偿近60万元,法院判了”

11月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 1、合科企业支付任意一家2019年提成25000元。 2、合科企业支付任意一年至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16240.88元; 3、对任某的其他要求一律不支持。

任某对部分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要做好管理劳动者日常上班、聘用劳动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也要严格遵守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日常上班是公司采用劳动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不合理,劳动者也必须严格遵守,因此,联合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职工手册》、《

合科企业多次提醒,任某自始至终没有打卡。 合科企业充分履行合理注意的义务,合科企业根据规章制度,以任何一项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任某主张不提供手机关机设备、侵犯隐私、双方此前7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钉钉卡软件可以用普通手机操作,合科企业要求在工作时间内任意某卡不属于员工隐私侵犯,任意某答辩理由不符合常识,一审法院不予信任。

综上所述,合科企业与任某解除劳动关系不是违法解除。 某要求联合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法院不支持。

任某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企业要求的考勤方法无明显不便,无严重嫌疑,任某始终拒绝打卡,不服从管理的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在家工作的劳动者任某来说,合科企业要求的工作评定方法没有明显不便,也没有严格的嫌疑。 任某在通知合科企业采取钉钉办法执业后,提出异议,多次接到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况。

某某提出的他人无需钉钉,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差别对待,没有提供依据,缺乏法律依据和合理性。 任某不仅没有按照合科企业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没有按照企业的要求按期保证质量提供销售报告。 合科企业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缺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任某不仅没有按照合科企业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没有按照企业的要求按期保证质量提供销售报告。 合科企业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缺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综上所述,二审的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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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傻眼!员工拒绝软件打卡遭开除,要求企业补薪、赔偿近60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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