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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企业没有移动文件。 我该怎么办? 这个企业吃了大亏,看看到底怎么样。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消息,民事判决书显示,1993年1月,付晓伟进入大型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14年1月,付晓伟向企业提出辞职,从此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动,大企业向付晓伟缴纳社会保险至年1月。 付晓伟档案现在在大公司。

年6月28日,付晓伟已到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但至今仍未办理。 双方对晓伟退休后,以6420元每月计算退休工资没有异议。

2019年4月17日,付晓伟申请仲裁,将文件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相应解除手续,退休金待遇损失513,600元( 6420元/月×80个月,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019年4月2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大劳人仲不字( 2019 )第106号仲裁裁决书,付晓伟向一审法院提出不服申诉。

一审判决:由于企业没有及时转移文件,付晓伟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必须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提前30天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是一种形成权,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在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原告付晓伟于年1月提出辞职申请。 因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应在原告提出辞职申请一个月后即年2月解除。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养老金待遇损失513600元的诉讼请求,如上所述,双方劳动合同于年2月解除,企业应当及时为付晓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并办理文件转移手续,被告应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但是,损失必须从原告可以处理辞职之日即年6月28日开始计算,到晓伟主张的2019年3月31日为止共计21个月。 企业应向原告赔偿的损失为6420元/月×21个月= 134,82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支持。 原告主张,自年7月起计算退休待遇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哭死!员工离职企业未转移档案,要求支付退休金损失51.36万,法院判了:企业赔13万”

如上所述,判决:综合法院判决企业向晓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并转移文件,赔偿自年6月至2019年3月的退休待遇损失134,820元。

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企业未能依法及时处理人事档案关系转移,付晓伟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应予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付晓伟于年1月提出辞职申请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解除。 二审时上诉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解除说明书中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每年1月20日,被上诉人经本院确认对此没有异议。

对于申诉人提出在付晓伟任职期间存在多项违纪行为,不配合调查查处,且造成损失的一节,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因上述理由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不办理档案相关转移手续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损失的可以另行解决 对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本院不支持。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必须持有档案接收机构的档案的主张,由于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

“哭死!员工离职企业未转移档案,要求支付退休金损失51.36万,法院判了:企业赔13万”

综上所述,大企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不冤枉,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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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哭死!员工离职企业未转移档案,要求支付退休金损失51.36万,法院判了:企业赔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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