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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保险合同中,如果有确定条款的约定,事故发生后,理赔比较简单直接。 但是,有以下两个相似的例子“奇怪的例子”,理赔程序为“一波三折”。

张先生是送货人,他开着卡车去过江苏苏州昆山的物流园送货。 根据惯例,他停下车后就离开了。

但是过了一会儿,有人反映小张的车挡住了路,手里有事忙不过来,小张请旁边的小李帮忙搬了车。

小李把车往前开了一会儿,稳住了车后,继续在车的后方工作,但是卡车翻倒了,把背对着车工作的小李直接撞到地上救治后,最终死于不治之症。

随后,在赔偿问题上,李先生的亲属向苏州昆山法院起诉了张先生及其工作的物流企业,以及为该车辆投保的保险企业,要求共同赔偿。

在法庭上,张被告说,事故的发生与李先生在停车时没有观察到刹车有关,自己是被派遣的外包员工,即使有责任也必须由物流企业承担。

我们认为张先生就职的物流企业应该由保险企业进行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是代替移动车辆的司机,司机是车辆人员,作为车辆人员被排除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外。

这个事件争议的焦点是,小李在转移车前后“作用”的变化,能否将作为司机的小李作为“外人”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先生受雇于物流企业,属于职务行为,委托车辆出行的受益行为由物流企业享有的,被告物流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流企业在保险企业投保了相应的保险和商业三方保险,必须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企业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120万元。

“震惊!自己开的车撞死了自己,保险企业赔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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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报道,此前东莞市凤岗镇司机屈氏开着自家车出去送货,不料车停后突然发生偷车,屈氏为保护爱车采取了行动,但这样的举动让他丧命。 如果自己的方向盘被自己撞死,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第三者保险不赔偿吗?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死者屈先生的家属获得27.8万元赔偿。

“震惊!自己开的车撞死了自己,保险企业赔吗?法院判了”

年8月31日下午4点,和往常一样在工厂工作,突然接到丈夫屈氏所在工厂的电话,说丈夫出了什么事。 那天下午,屈先生像往常一样开着自家的轻型面包车去工厂送货。 车停了下来之后,他下了车,开始搬运行李。 就在那时,车子突然溜走了。 看到自己的卡车撞到了另一辆停在前方的卡车,屈先生想一个人停下车,但不料最终卡车和屈先生撞了另一辆。 当晚被撞倒的屈氏在抢救后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引起的外伤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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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东莞市凤岗警察大队认定,死者屈先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屈氏的妻子让女性想起丈夫为爱车买了两种保险。 一种是强势保险,另一种是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但是,之后,两家保险企业都认为不应该为屈先生的死而索赔,并向女性因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二审结束调解,遗属损失27.8万元[/s2/]

一审法院认为,评价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受害的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本车司机”,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当时这个特定时间是否在保险车辆之外为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屈氏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一审判决由屈氏承保车辆保险、商业保险的两家保险企业分别赔偿112377.6元和311307.1元。

二审期间,东莞中院为各方进行调解,最终确保两家保险企业不向屈先生家属一次性重复支付27.8万元。

(/s2 ) )法官的说辞:警察的事故认定不一定是民事责任(/s2 ) )。

交通警察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不简单地等同于民事责任的负担。 警察的事故认定实际上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解体,是确认交通事故原因的。 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是明确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或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重要证据资料,民事责任并不一定按照其事故认定的责任承担。

例如,机动车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即使在事故发生中没有过错,也应当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 即使被认定行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所以,该案警方认定屈氏负有全部责任,与屈氏家族向保险企业索赔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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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驾驶员必须有安全停车的意识。 停车时,请刹车尽量不要在坡道上停车。 在坡道上停车时,除了刹车外,还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在车轮下放置障碍物,以免车漏过等。 注意到扒手的时候,请不要随便用身体挡着车。

每日经济信息综合潇湘晨报、南京零距离(江苏广电总局城市频道信息栏)、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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