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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购房名额的姐姐借弟弟的名额购房,弟弟向别人借钱也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这个不动产谁全部拥有? 应该包括执行的资产吗?

基本情况如下。

年8月,原告李先生、蔡先生借被告蔡先生(蔡先生的弟弟)的名义购买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涉案住宅,李先生在购买时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处签名,用手指模仿。 该房目前由两名原告一家居住,房款、税费、物业管理费、电费、燃气费等与房屋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原告的银行账户支付。

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蔡氏等向案外企业偿还货款,案外企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以蔡氏名义预售登记,但实际扣押了李先生和蔡氏购买的上述不动产。 涉案房屋只做了预售合同的备案,没有登记不动产物权。

2019年1月18日,李先生和蔡先生向白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被法院驳回。 2019年10月,两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争论的焦点是,李先生、蔡先生是否主张确认涉案房屋为其所有的权利,是否呼吁排除原审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的权利。

审判结果: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蔡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两人不服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审判的理由:

涉案房屋已通过房屋管理部门以蔡氏名义预售登记,但蔡氏经生效判决确认对案外企业负有连带清偿债务义务,并未实际履行,因此涉案房屋有被强制执行为蔡氏财产的合法依据。

李先生、蔡先生以涉案房屋借用蔡先生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蔡先生名下为由,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全部,并据此有权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即使李先生、蔡先生主张的购债属实,两人和蔡先生之间成立的也是购债合同关系,据此享有的不过是要求蔡先生履行出借人义务的债权,而不是案外企业的债权

同样,涉案房屋目前预售登记在蔡氏名下是由于实际履行了借款购房合同,也符合李氏、蔡氏作为借款方当事人的意愿,两人必须在条件成立时通过请求蔡氏履行承租人义务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利登记,因此,

法官的说辞:

在实践中,由于购买资格的限制、逃避债务、获得贷款等原因,实际购买者委托名义购买者以其名义实施购买行为,俗称“借款购买”。

名下买房存在各种风险,如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名下产权人反悔,出资人借用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名义购买普通房屋的,注册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名下购房,或注册购房人死亡 不知道其继承人借用名义、不承认的第三方对注册购买者将不动产转移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动产被转让或抵押给名义购买者,或被法院强制执行。

“惊呆!借弟弟名额买的房却被法院拍卖,姐姐能否叫停?房产归谁全部?法院判了”

如果以借款名义购买的房子因名义购买者的原因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名人可以根据借款关系排除强制执行吗?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生效后才能生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吸收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物权既未登记在被告蔡氏的名下,也未登记在两原告的名下,两原告对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其全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借名义买房在双方内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对抗案外企业享有的强制执行的债权,两原告为了规避购房限制政策而借名义,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过失在于两原告,由此产生的风险在于自身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惊呆!借弟弟名额买的房却被法院拍卖,姐姐能否叫停?房产归谁全部?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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