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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一名员工因伪造病假记录被开除的企业差点赔偿15万美元,二审被逆转。 让我们看看发生了什么。

吴先生于2000年10月30日进入一家很棒的企业。 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吴先生担任主管职务,月薪为税前4278元。

年2月27日,吴先生签署了优秀企业的《员工手册》,确认领取《员工手册》并仔细阅读,希望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吴先生于年12月4日、年12月18日及年1月1日3次向优秀企业提交病历、病假单申请病假。 后美企业向武汉市第一医院确认吴先生的病假资料。

年2月13日,武汉市第一医院向美丽企业出具《关于吴女士就诊情况的说明》,其证明内容为:“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吴女士在我院就诊资料,经核查,情况如下。

1、吴先生,诊断卡注册号0001063511,年12月4日,年12月18日,年1月1日,无就诊记录,相关资料不实,休息章为假章。 2、年1月15日胃肠外科的周绍海医生就诊,资料属实。 3、年1月22日,神经外科韦军武医生就诊属实,但病历及请假单不是医生本人写的,休息印鉴不清楚,无法辨认。 4、年1月29日胃肠外科的李红医生就诊,资料属实”。

“神操作!员工伪造病假记录被开除,竟向企业索赔15万,二审却大逆转,如何回事?”

年2月22日,优质企业向吴女士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吴女士有欺诈行为和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自年2月23日起解除与吴女士的劳动合同。 通知书的落款时间是每年2月23日。

年5月28日,优质企业工会委员会颁发《工会知悉并同意解除与吴女士的劳动合同的情况证明》。 一审中双方确认吴女士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278元。

年3月2日,吴先生向武汉市碌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企业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9,730元( 4278×17.5×2 )的,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该委员会下达了碌劳人仲裁字(第121号仲裁裁决,命令驳回吴女士的仲裁请求。

吴先生不服仲裁,向法院申诉。

一审法院认为,优秀企业应当单方面解除劳动协约,事先将理由通知企业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 在本案中,工会人员参加了吴女士病假的解决,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签名作证,但工会人员的参加和作证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说明优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了工会手续,因此优秀企业在本案起诉前未能予以纠正, 优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已经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优质企业应向吴先生支付赔偿金4,278×17.5×2 = 149,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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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诉:一审乱判,不服!

二审明确表示,年5月28日,优良企业工会委员会颁发了《工会知道并同意解除与吴女士的劳动合同的情况证明》。 据透露,年1月8日,吴女士的病假档案被医院证实为伪造档案,计划在商场面谈,经与工会主席王琴女士协商,面谈时工会安全委员曾维、工会女工委员许霞参加。 吴先生没有答应企业的要求,对病假的伪造进行了合理的说明。 后期企业要求吴先生到指定医院检查,工会主席王琴陪同,但吴先生不配合相关检查。 因此,经与工会协商后,企业再次发出《关于返聘的通知书》,但吴女士不予理睬,最终于年2月21日因吴女士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吴女士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 吴先生接到通知书后没有立即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工会主席王琴在解除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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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认为,吴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优秀的企业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解决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起诉前用人单位修改有关手续的除外”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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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和企业之间的纠纷后,企业工会的小组成员参加了吴女士病假的解决,工会主席参加了纠纷处理。 另外,吴女士主管大楼管理者刘军和工会主席王琴在优质企业持有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名作证,表明优质企业事先通知工会解除吴女士劳动合同的理由,工会对优质企业解除吴女士劳动合同一事并无异议 因此,优质企业解除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履行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手续,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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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企业以吴女士有欺诈行为和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规定。 美丽企业不应该支付吴先生解除违法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优质企业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支持其上诉要求。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解决不当的,二审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神操作!员工伪造病假记录被开除,竟向企业索赔15万,二审却大逆转,如何回事?”

备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均为化名。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神操作!员工伪造病假记录被开除,竟向企业索赔15万,二审却大逆转,如何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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