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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赔偿吧! ’即使想起9年前,小张的语气依然是肯定的。

红星信息称,即使时间回到年中,张先生仍在四川乐山的一家纸厂担任保安。 一名男子闯入工厂偷电缆,和3名同事一起追赶拦截,但意外的是,该男子逃到了河边,放下电缆跳进了河里。 张先生等立即报警,警方立即组织人员沿河搜索,但未得到结果。

由于失踪多年后杳无音讯,经男方家属申请,年4月24日,法院认定该男彭某乙失踪超过6年,宣告死亡。 随后,彭某乙的4名兄弟姐妹向法院起诉纸厂,要求纸厂承担80%的责任并赔偿64万元。

事件地(照片来源:红星信息) ) ) )。

最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家属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法院审理宣布,保安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无违法性,无主观过错,彭某乙死亡与保安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保安跟踪是否侵犯了彭某乙的民事权益? 保安没有下河救助有过错吗?

年11月3日,犍为县法院一审判决称,警卫发现企业财产被盗后,进行了追击、拦截和报警。 这种行为是企业财产非法侵害时的自救行为,并不冤枉。 保安的行为与彭某乙被宣告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并且,警卫在追踪中报警,彭某乙发现水性好,自行游泳离开,报警时离开现场的行为并不冤枉。 另外,彭某乙的家人从1990年开始主张精神异常,但没有提出证据进行说明。 另外,也没有提出证据表明知道彭某乙精神异常的状况。 这是因为保安要求不支持彭某乙的救助必须负责的主张。 一审败诉后,彭某甲等亲属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1月20日,乐山中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审的二审判决。

“天降横祸!保安追小偷致其跳河失踪宣告死亡,家属竟索赔64万,法院这么判……”

多年来,张先生早就换了员工,尽管不再是纸厂的保安,这件事却像石头一样压在他的心里挥之不去。 虽然他相信自己没有责任,但也有担心家人会给他添麻烦的时候。 2021年4月19日,得知男子家族二审败诉的消息后,小张终于松了一口气,这个多年压在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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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追捕而死,追捕者会受到刑罚吗?

据本报报道,此前,“福建男子追小偷倒地后死亡被起诉”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福建省检察机关向记者表示,侦查机关将因过失死亡嫌疑将蓝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任何公民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扭送。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权利。 但是,实践中也有“抓贼死伤”的情况,特别是见义勇为、发扬正义,但结果出人意料。

我该如何理解这样的法律问题? 以保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见义勇为程序,如何妥善行事,不产生法律问题? 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张兴宽律师,先具体拆解一下具体问题,看看小偷死亡的原因。 [/s2/]

张兴宽说,在追捕小偷的过程中,如果小偷在抵抗逮捕或逃跑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追捕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追踪者追赶小偷后,在与小偷搏斗的过程中小偷死亡,则关系到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和虚拟防卫的问题。 ”张兴宽认为,如果追兵在与小偷搏斗时因小偷自身原因死亡,如先天性疾病暴发,追兵不承担责任。 如果小偷为了抵抗逮捕而当场动武,(第一种情况下)对追踪者已经造成了人身和生命威胁,追踪者为了阻止犯罪的发生而加害或死亡,追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无限防卫。 追兵与小偷搏斗期间,如果小偷放弃抵抗,或者小偷的行为不对追兵的人身或生命构成威胁,追兵殴打小偷死亡,追兵有可能成为防卫过度或虚拟防卫,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天降横祸!保安追小偷致其跳河失踪宣告死亡,家属竟索赔64万,法院这么判……”

张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调查小偷死亡的直接原因这几个问题;导致小偷死亡的外因; 犯人追赶小偷的过程; 追兵和小偷是否发生了肢体冲突; 肢体冲突发生时,小偷的死亡和双方的肢体冲突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追兵采取正当防卫时,是否进行了过分防卫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也认为,从福建的案件来看,追兵行为是否超出合法限度,是否超出法律授权范围十分重要。

程雷还说,在实践中公民见义勇为本质上与有青的行为相同。 在犯罪发生或犯罪被及时发现的紧急情况下逮捕遣返,是公民权利和义务,刑法鼓励与犯罪作斗争,但不得超过合法限度。 只要不超出合法限度,见义勇为大致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专家表示,合法限度基于常识,必须基于证据进行评估。 一般市民根据现场情况,逮捕现行犯,带走他们使用必要武力的限度是灵活的。 如果嫌疑人失去抵抗力,穿着制服后伤害嫌疑人,将会造成恶意的人身伤害。

每日经济信息综合红星信息,总部

封面图片来源:红星信息

标题:“天降横祸!保安追小偷致其跳河失踪宣告死亡,家属竟索赔64万,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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