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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微博报道,4月22日下午,“南翔”小笼商标案一审落锤,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34.2万美元。

南翔小笼是上海的象征小吃,迷上了大众。 但不为许多食客所知的是,上海其实有两家“中华老字号”,并拥有“南翔”的商标。 一个主要提供餐饮服务,一个主要提供速冻商品。 但是,在主要经营冷冻食品的一方也以“南翔”的名义开始允许他人开设餐饮店后,两者长期共存,打破了彼此分明的平衡。

 

图片来源:南翔食品企业官网截图

因此,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企业)以下、老城隍庙企业)和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企业)以下、南翔馒头企业)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上海南翔食品企业)以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

据央视消息,资料显示,1986年,位于上海嘉定的南翔食品企业被批准注册商品国际分类第30类,即小笼包、云吞、蒸饺等。 位于豫园的老城隍庙餐饮企业拥有的南翔商标注册于20世纪90年代,招聘类别为餐厅,是服务商标。 2019年,老城隍庙餐饮企业发现,南翔食品企业以“南翔小笼”为店名招募加盟餐饮店。 于是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理由,将南翔食品企业告上了法庭。

“两上海百年老字号因“南翔”小笼商标起纠纷!刚刚,一审判了”

另一方面,南翔食品公司的被告认为,南翔小笼起源于嘉定。 自己的企业拥有相关商标比对方早,不仅获得了很多荣誉,还获得了很多荣誉。 但是老城隍庙餐饮企业在对外普及时,由于自称正宗,扰乱了客人,吸引了很多食客。 随后,南翔食品企业在上海杨浦法院反诉老城隍庙餐饮企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翔小笼”的起源: 1871年,位于上海嘉定南翔镇日华轩的点心店主黄明贤开始制作“紧发酵小笼大肉馒头”的制法。 后来,1900年,黄明贤一家在城隍庙豫园开设长兴楼,主要是南翔小笼馒头,取名为“南翔馒头店”。

两个“中华老字号”因“南翔”的商标而发生了故障

根据两原记载,旧城隍庙企业系第772405号“南翔”服务商标权利人被第43类“餐厅”采用。 城隍庙企业是南翔馒头企业的唯一股东。 2019年,通过签订《商标录用合同》,南翔馒头企业获得了该商标的录用许可。 长期以来,“南翔”品牌在人民心中知名度不断扩大,获得“中华老字号”等荣誉。

2019年,两位原告发现,南翔食品企业、南翔餐饮企业涉嫌超出其商标考核录用范围开展餐饮加盟业务。 润泽小笼店是其加盟店之一,某是该店的实际经营者。 被告在餐厅门店的经营中,将“南翔”、“南翔小笼”的标识用于门店的招聘、店内装饰、海报、餐具等。 原告认为,这侵犯了服务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了擅自采用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另外,被告在招商加盟推广中采用“始创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文字的行为也成为虚假推广。 为此,两原告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南翔食品企业、南翔餐饮企业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300万元。

“两上海百年老字号因“南翔”小笼商标起纠纷!刚刚,一审判了”

四被告声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南翔食品企业系第260205号“南翔”商品商标的权利人被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商品审定采用。 这个商标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 南翔餐饮企业经南翔食品企业授权采用“南翔”商标,两家企业对“南翔”也享有公司字号权。 另外,在店铺上打上“南翔”字样,意味着要向顾客明示加盟店铺是南翔镇公司,其对外推广文案也是真实的,不能虚假推广。

“两上海百年老字号因“南翔”小笼商标起纠纷!刚刚,一审判了”

判决234.2万美元!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害

据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消息,今天( 2021年4月22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企业、南翔餐饮企业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34.2万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照片来源: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微博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持有的服务商标和被告持有的商品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商标类别。 一般来说,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提供者,直接表示在有形的实物商品上,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基于服务的无形优势,经常附着在与服务相关的场所的招牌、工具等物品上。

在本案中,被告在餐饮服务门店招聘、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及餐饮加盟招商中强调采用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笼”标识,超出了指示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产生了标示服务来源的效果。 被告在知道原告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基础上,超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两上海百年老字号因“南翔”小笼商标起纠纷!刚刚,一审判了”

法院还认为,服务名称所取得的商誉与注册商标所载的商誉密不可分,因此,在《商标法》赋予保护的行业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重复受到保护。 并且,原被告享有权利的商标长期共存,被评为“中华老字号”等荣誉,也为“南翔”企业品牌的良好商誉做出了贡献,形成了相应的市场结构和法律秩序,被公众接受。 因此,考虑到双方主体的形成和迅速的发展史、“南翔”商标的共存现状,将被告行为认定为虚假推进的不正当竞争也是不恰当的。

“两上海百年老字号因“南翔”小笼商标起纠纷!刚刚,一审判了”

除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外,南翔食品企业、南翔餐饮企业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明确,法院根据相关特许经营项目的加盟店数、侵权结果等因素,酌定两家企业赔偿两家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4.2万元

法官表示,审理涉及老字号的案件应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s2/]

本案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金民珍表示,在法院审理涉及老字号的案件中,要给予老字号公司充分的法律保护,同时尊重和严格保护其历史传承和时代背景,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 因此,本案根据“禁止混淆”,认定被告跨越“南翔”商标不同类别的权利边界,对不规范采用该商标的行为依法构成商标侵权,但对与历史渊源相关的推广行为,认定不构成虚假推广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双方将珍惜和共同维护该商标的良好形象和声誉,维护各自商标类别的权利边界,不让公众混淆,实现公平竞争、共同快速发展。

“两上海百年老字号因“南翔”小笼商标起纠纷!刚刚,一审判了”

资料来源:每日经济信息综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微博、央视信息

标题:“两上海百年老字号因“南翔”小笼商标起纠纷!刚刚,一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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