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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根据四川省证券监督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措施,原银泰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刘某杰有借壳买卖股票、个人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在西南证券、银泰证券工作期间,累计交易金额近70亿元,受监管

当事人:刘佳杰,男,1982年12月出生。

很明显刘佳杰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佳杰是证券工作人员

刘佳杰2005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华西证券成都东大街营业部、西南证券成都石灰大街营业部、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工作或工作。 年12月就任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道营业部社长。 2009年7月1日取得了证券从业资格。 年12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刘佳杰借他人账户非法买卖股票

(一)刘佳杰借“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非法买卖股票(/s2/) )。

张某珍系刘佳杰二阿姨

2008年6月16日,“张某珍”在西南证券开设第一个账户,由刘佳杰实际采用。 开户资料显示,“授权刘佳杰办理所有业务”。

此后,从年12月至年10月,刘佳杰将控制“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买卖股票,累计委托811笔订单,股票成交额314万元。

年12月至年10月,刘佳杰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获利1.34万元(已退税)

(二)刘佳杰借“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非法买卖股票(/s2/) )。

年4月29日,刘佳杰又以“张某珍”的名义在西南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开设了第二个账户。

年6月至年11月,刘佳杰以自助或代他人办理的形式存入现金共计217万元,年6月至年11月,该账户以刘佳杰代办的形式取款99.4万元。

年6月至年10月,刘佳杰将控制利用“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2买卖股票,累计委托7,671笔订单,成交额共计9,566万元。

从年6月到年10月,刘佳杰控制了用这个账户买卖股票获得利润2.9万元。

(三)刘佳杰借“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非法买卖股票(/s2/) )。

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委托5,454笔订单,成交额共计30,637万元。

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将该账户累计亏损控制在42.03万元(已退税)。

(四)刘佳杰借“张某珍”银泰证券两融账户非法买卖股票(/s2/) )。

“张某珍”银泰证券两融账户于年2月25日在银泰证券顺城街道营业部开设,资金账号为3590000010,下挂股东账号为E0 26724460,06 02686985。

年1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两融账户买卖股票,累计委托333笔订单,成交额1,865万元。

年1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控制了该账户累计亏损225.23万元(已退税)。 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取得该账户的佣金提高到0.15万元。

综上所述,刘佳杰实际使用2个“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及两融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累计42,382万元,交易损失累计263.02万元。 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得“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佣金4.01万元。

(一)刘佳杰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等6个账户(/s2/) )。

在所涉期间,“许某”、“李某平”、“联投韬略”、“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的委托订单mac地址和ip地址中,存在许多银泰证券成都顺城街道营业部现场交易设备地址; “许某”、“李某平”、“联投韦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张某珍”、“曹某”、“银泰证券账户”的订单委托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大量重叠,一致的地址有 委托订单记录中“许某”、“李某平”、“曹某”、“张某珍”的银泰证券账户在整个事件期间,多个不确定且分段存在股票交易的统一性。 因此,刘佳杰实际操作的是“许某”、“李某平”、“曹某”、“连投韦略”、“金执事1号”、“金执事3号”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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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刘佳杰个人受顾客委托买卖证券(/s2/) ]

年2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受顾客委托操作“许某”银泰证券账户。 累计订单件数为43,533件,累计成交额为583,346万元。 刘佳杰借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的名义将“许某”证券账户的交易手续费提高到343.76万元。

年8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受顾客委托操作“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累计订单1,993个,账户累计成交额31,254万元。 刘佳杰借银泰证券经纪黄某翔的名义,将“李某平”证券账户的交易手续费提高到6.88万元。

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受顾客委托操作“曹某”银泰证券账户,累计订单319笔,累计成交额1,242万元。 没有发现刘佳杰通过这个证券账户取得违法所得。

年11月至2019年1月,刘佳杰私下受客户委托操作“联投韦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三只私募基金在银泰证券开设的证券账户,共计5,453笔交易,成交额共计30.05万元。 刘佳杰没有从三个证券账户取得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刘佳杰个人受顾客委托买卖证券获得违法所得350.64万元。

以上事实已书面说明,包括职务说明、情况证明、笔录咨询、证券开户新闻、证券账户交易流程、订单资料及银行账户资料、佣金提成明细等证据。

综上所述,刘佳杰借他人账户非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43条的规定,个人受顾客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145条的规定。

在申辩和听证会上,刘佳杰方面提出了申辩的意见:

1、刘佳杰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是在2009年7月1日,而且2006年6月刘佳杰刚工作收入低,不存在大量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之前,刘佳杰不具有违法主体资格。

2、刘佳杰与张某华、张某珍有长期的资金往来,不能以此认定相关资金进入股市。

3、此外,刘佳杰私下表示,没有客户委托他买卖股票。 “许某”、“李某平”、“曹某”、“联投韦略”、“金执事1号”、“金执事3号”6个账户的实际操作者是李某,李某是母亲多年的朋友,经常回家做客,所以用母亲的电脑开了上述6个账户 因为这6个账户的客户有与“张某珍”账户的客户地址20-10-7a-13-0a-60重合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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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佳杰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

监局认为当事人的病情不影响本案违法性的认定

刘佳杰作为证券企业的员工,当时担任营业部社长,以他人名义持股、买卖股票,私下受顾客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是2005年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交易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旷日持久,情节严重。

本案关注的是存在交易软件的当事人所述的情况,关于疑似手机的订单账户也不在本案认定范围内。 目前认定的相关账户是结合资金来源去向、相关人员查询笔录、交易统一性、通信新闻等综合认定的,不是孤证。

1、对刘佳杰以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依法责令其解决非法持股,并处罚金80万元。

2、对刘佳杰个人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罚金1000万元。

3、对刘佳杰采取三年禁止市场准入措施。

来源:每日经济信息由四川省证券监督局整理

个人受顾客委托买卖股票[/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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