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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家暴,没有外遇……虽然是和平离婚,但双方离婚分割市值330万美元的房产时,男方最终只分到2.8万美元多一点。 为什么?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审查。 让我们探究到底。

结婚三年的小丽(假名)和小强)夫妇关系渐渐恶化,总是为了小事吵架。 马上就受不了的阿强离开了这个家,两个人从那里开始了分居生活。 年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一审法院协调无效,夫妻分居两年后支持了小丽的离婚需求。 两人名下有婚后购买的房产,购买价值170多万元,其中首付100多万元由李先生母亲出资,剩余70万元由李先生和阿强先生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支付。 登记房屋时,产权登记在小丽和阿强的名下,用共享产权登记,然后夫妻一起偿还贷款。

该房产目前本市有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多万元。 那一年,两人登记按部分分享财产权。 其中,小丽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

一审法院判决,这所房子的房款由首付100多万元和贷款70多万元组成。 在李先生母亲出资占一半以上的情况下,阿强只分割了1%的房子,与对房子的贡献很大程度上不符,判断为不公正,在以房子的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后,判断为将这所房子归李先生所有。 扣除目前剩余的贷款后,李先生支付了阿强家的折扣共计50万元。

“惊呆!夫妻离婚分割330万房产,为何男方仅得2.8万?法院判了,原因竟是……”

小丽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共有,是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分割财产必须按照约定处置。 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应该认定根据合同分割是不公正的。

阿强当时表示,两人共有是以维持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因此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李先生和阿强先生结婚后购买的,按共有产权登记。 由此可见,两人就该房屋的产权归属签订了按各自比例共享的协议。 上述不动产登记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夫妻财产单独制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该约定执行。

而民事主体服从诚信,姑且诚实守信,信守诺言才是公正的。 因此,该房屋的分割不得违反两人在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根据共有比例依法分割。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子是小丽的。 扣除现在剩下的贷款后,李先生判决支付阿强家的折扣2.8万多元,剩下的贷款由李先生归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庭法院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王列宾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全部、部分共同全部。 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惊呆!夫妻离婚分割330万房产,为何男方仅得2.8万?法院判了,原因竟是……”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的方法,法律承认一方全部或双方分别全部拥有某项财产或某项财产的制度。 约定生效后,夫妻双方应按约定的复印件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按部分共享,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民事主体自主按大体民法基本重新判决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房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组织、个体共有。 共享包括按部分共享和共同共享。 ”

分房屋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体根据各自的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的所有房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这个份额是指将共有房屋分成几部分,并不是说各自拥有单独部分的所有权,而是指共有人对整个房屋按照份额有权利和义务。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体对同一房屋平等,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同的共享通常基于一定的关系而产生。 例如夫妻、家庭等。 各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的权利平等,各共有人不得拒绝其他共有人的录用权利。 共享中,共享房屋不分份额,只有共享关系结束时才能划分。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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