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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河南省高院官网反映河南省隆庆祥服装有限企业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存在问题,引起读者广泛关注,通报如下。

年开始,隆庆祥企业及其股东袁小杰、王艳艳向郑州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多家金融机构借钱,与福晟企业签订债务代办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发生后,多家债权人提起诉讼,生效判决为隆庆祥企业累计债务总额近13亿元。 对上述生效判决隆庆祥企业没有异议。 目前,隆庆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还有近8亿元未履行债务。

一、关于福晟企业为隆庆祥企业代偿债务209882635.32元的退保情况

年1月20日,袁小杰、王艳艳、隆庆祥企业与福晟企业签署《隆庆祥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隆庆祥企业将其100%股权转让给福晟企业。 福晟企业将为隆庆祥企业偿还89009万元债务,分期间向隆庆祥企业支付16740万元现金,并向袁小杰、王艳交付18000平方米的公寓。 隆庆祥企业股东袁小杰、王艳艳负责隆庆祥企业的股权没收和土地解封。

“河南省高院通报:隆庆祥企业尚有近8亿元债务未履行”

年3月9日,福晟企业向郑州中院执行账户转账209882635.32元,用于偿还洞某债务; 晟企业向法院提交《支付证明书》,确定支付的前提条件是袁小杰质押给洞某隆庆祥企业的股份将先被解除。 本案全部解除关闭。 但是,洞某坚决要求先付款,隆庆祥企业和洞某无法达成提前解除股份担保的和解协议。 晟企业于年5月8日、11日书面要求法院退还货款。 郑州中院研究表明,福晟企业要求退保符合与隆庆祥企业约定的条件,于6月7日退保这笔款项。 隆祥企业不服退保,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的研究表明,福晟企业为隆庆祥企业还债洞某的前提是解除股权质押和本案的所有扣押,但由于隆庆祥企业、袁小杰和洞某未能提前解除质押的和解协议,福晟企业要求退还款项,该要求为协议 隆祥企业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自愿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应当支持,但以第三人承诺的范围为限。 晟企业为隆庆祥企业还款,必须以解除股份担保和本案的所有扣押为前提。 据此,福晟企业代替隆庆祥企业履行生效判决明确义务被认定为有条件履行。 郑州中院未达到支付条件,各方对代扣代缴执行金和质押解除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福晟企业提出退保请求的,福晟企业退还给本院的款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9月28日裁定驳回隆庆祥企业复议申请。 (详见)最高执法95号执行裁断书。

“河南省高院通报:隆庆祥企业尚有近8亿元债务未履行”

二、关于法院是否低价拍卖隆庆祥企业的土地

在案件执行中,年7月4日,隆庆祥企业股东袁小杰、王艳艳积极要求郑州中院拍卖隆庆祥企业名下的牟国用( 089号和090号) 2件土地开采权。 7月10日,郑州中院委托判断企业判断上述两块土地,价格72860万元。 年9月18日,这两块土地在75160万元的网络拍卖中成交,但隆庆祥企业以福盛企业阻碍竞争为由提出异议。 2019年4月18日,郑州中院认定隆庆祥企业因上述原因成立,并裁定取消该拍卖。

“河南省高院通报:隆庆祥企业尚有近8亿元债务未履行”

由于这片土地的判断、拍卖涉及诸多案件,隆庆祥企业多次投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分步执行。 提级执行后,省法院根据隆庆祥企业的请求,新委托判决机构对涉案土地价格进行判决,判决价格104173.88万元。 隆祥企业对该判断结果不服,提出异议和复议,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详见(最高执法94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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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隆庆祥企业复议申请的裁定后,隆庆祥企业多次要求延期拍卖,提供偿还融资的时间,法院同意提供适当的融资期限。 但是,在提级执行一年多的时间里,隆庆祥企业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未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隆庆祥企业的两块土地在淘宝网上进行网络拍卖。 2021年3月15日10点至3月16日10点,首次拍卖从104173.88万元开始拍摄,但随大流拍摄; 2021年4月7日10点至4月8日10点,第二次拍卖降价20%,以83339万元开拍,再次流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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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有关部门核查。

其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执行善意文明,及时公布执行过程,真诚接受当事人和广大读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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