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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虚假装病被解雇,为什么损失39万美元? 让我们来看看最近法院审判这个案子,到底为什么。

根据山东高法4月8日消息,王莫愁是北京某教育企业的员工,担任人事经理,月薪18000元,年底有13薪。

企业《职工纪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纪者,企业不赔偿就解除劳动关系。 严重违纪的情况……伪造病案、说明假假、提供假发票、编造学历和工作经历、掩盖犯罪事实。 根据《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制度》,企业对不诚信行为不宽容,提供虚假资料、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学历、虚假病欠条、虚假清算)的行为都属于严重违纪,一旦发现企业马上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交虚假病假条被企业解雇,法院判了:赔偿39万,为什么?”

年4月18日晚,王莫愁向其领导申请4月19日请一天假去医院看病,但领导没有答复。 4月19日晚上再发报纸休息。 复印件说:“医生建议我再休息两天。 特别是再休息两天。 ”。 领导回复说:“那好好休息。”

之后,王莫愁向企业提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年4月19日的诊断说明书。 在这个诊断说明书中,他说:“王莫愁曾在法院的神经内科诊治过。 临床诊断为产后急性脊髓炎,最近感冒、上感、发烧,建议休息2周,是军医刘建国。

被告知病假后,企业到医院核实,年4月28日,孔子学院以王莫愁提供虚假病假条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提供病欠条作为虚假病欠条的情况。 企业发行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年4月19日的诊断说明书。 这个诊断说明书上明确记载了王莫愁曾在法院神经内科诊治过。 临床诊断为产后急性脊髓炎,最近感冒、上感、发烧,建议休息2周,是军医刘建国。 这个诊断说明书的背面写着不是本医院发行的,上述复印件上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医务部医疗科章。

“员工交虚假病假条被企业解雇,法院判了:赔偿39万,为什么?”

王莫愁声称这个诊断说明书是真的,4月19日表示要去医院诊断治疗,但主治医生因为在病房,所以在病房找主治医生看病,主治医生因为王莫愁没有出具诊断说明书,所以4月23日去医院看病假条。

离职后,王莫愁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赔偿金468000元,仲裁委员会判决企业支付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赔偿金36万元。

企业不服,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王莫愁向法院出示新的诊断说明书、病历手册,由王志伟医生出具,诊断说明书上说明王莫愁在本院神经内科诊治。 临床诊断为脊柱炎,解决:2.全休2周,年4月19日。 病历上明确记载了就诊日期为每年4月19日。

法院去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调查,该医院医务科说明年4月19日落款写有“刘建国”的诊断说明书不是该医院出具的,签名也不是该医院医生刘建国签署的。 本院医生王志伟表示,他是王莫愁的主治医生。 王莫愁确实去年4月19日去了医院。 那时,王莫愁没有看病,在病房里为王莫愁做了复诊。 那时,王莫愁提议休息两周。 年4月19日的假条是王莫愁在年5月补充的,王莫愁的病情与病历手册和诊断说明上记载的情况一致。

“员工交虚假病假条被企业解雇,法院判了:赔偿39万,为什么?”

一审判决: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未通知工会,手续违法,需要赔偿3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王莫愁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员工文案中包括负责企业新员工的入职培训。 目前,企业出示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可以说明对新员工进行了费用结算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员工纪律制度、行政综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讲解。 企业提交的会议记录也可以表明“行政综合管理制度”、“人事综合管理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

“员工交虚假病假条被企业解雇,法院判了:赔偿39万,为什么?”

目前,经法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核实,王莫愁向企业提交的落款处签名为刘建国医生伪证不是本院出具的。 因为,该法院认为王莫愁出具虚假疾病伪证的情况确实存在,因此,企业可以借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解决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虽然目前已查明企业中有工会,但企业无法说明已向工会通知解除相关事宜。 因此,法院认为企业和王莫愁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是违法的。 关于工作年限,企业承认9年10个月的工作年限,法院不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王莫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0元。

企业不服,向北京二中院上诉。 王莫愁在企业工作期间提出虚假的病缺条,多次以外勤为理由外出,但经核实,王莫愁没有在外勤工作。

在我院二审期间,企业提交了录音光盘,说明工会主席王兰在整个过程中参与了企业王莫愁劳动关系的解除。 王莫愁同意这个录音的真实性,不同意说明目的。 这个录音副本只是证明朱小楠通过监视监视着王莫愁,王莫愁发现后,请王兰谈谈这件事。 验证结果表明,我院不信任企业的说明目的。 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

二审判决:企业可以完全解除劳动合同,但手续不当,是违法解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解决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企业是否事先通知工会单方面解除王莫愁劳动关系,并得到工会的同意。

工会是组织,工会主席是该组织的负责人,两者不等同。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企业首先称企业没有工会,然后主张企业有工会,同时主张在与王莫愁解除劳动关系时,车间工会主席在场作出解除的决定。 工会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参加或主导解除劳动合同。 双重职务王兰参与消除王莫愁,但并不代表工会参与,也没有履行监督企业单方面解除王莫愁行为的权利义务。 企业提出的微信记录不被认为是企业单方面就消除王莫愁一事向工会征求意见。

“员工交虚假病假条被企业解雇,法院判了:赔偿39万,为什么?”

应该指出,王莫愁确实有发行虚假病假条的情况。 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以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工会存在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 因为企业没有事先通知工会关于单方面解除王莫愁的事情,也没有得到工会的同意。 因为这个企业的解除行为中手续是违法的。 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责令企业支付王莫愁违法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0元,但并不冤枉,本院维持。

“员工交虚假病假条被企业解雇,法院判了:赔偿39万,为什么?”

二审的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为了强调要点,事件已简化,当事人为化名( ) )。

法条参考[/s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解决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确立了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但是,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起诉前用人单位修改相关手续的除外。

“员工交虚假病假条被企业解雇,法院判了:赔偿39万,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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