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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客人在鱼塘溺水,家属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99200元,要求南乡菜馆承担20%的219840元。 最近,这个案件迎来了法院的判决。

据江苏省高院称,4月6日,南乡菜馆为农家菜馆,经营餐饮,不包括钓鱼项目。 2019年10月,沈先生在南乡菜馆预定了晚餐。 2019年10月23日中午,沈先生在朋友那里吃饭喝酒。 当天晚上14点左右,沈先生去了南乡料理店,提前安排了晚饭相关的工作。 之后,沈某打算在南乡料理店的鱼塘钓鱼,并向料理店的经营者殷某询问了竿的有无。 殷某提供鱼竿和面粉,沈某亲自在那个鱼塘钓鱼。 之后,因为和垫片失去了联系,所以报警了。

“酒后鱼塘溺亡,家属要求餐馆赔偿22万,法院这样判”

专家从鱼塘拉上沈某时,沈某死亡,根据公安机关法医的初步调查,排除了他杀。 死者的近亲卞、沈小认为,南乡料理店作为经营者,应该保障客户的自身安全,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99200元,要求南乡料理店承担20%,即219840元。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死亡的沈某在该鱼塘钓鱼,但南乡菜馆未收取相应费用,以保障鱼塘钓鱼人的安全 另外,死者席姆并不是在南乡料理店喝酒的,南乡料理店也没有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 死者席姆在南乡料理店付餐饮费,所以并没有在南乡料理店的鱼塘付钓鱼费。 现在卞、shim主张南乡料理店作为经营者负有赔偿责任,这既没有事实也没有法律根据。 因此,不支持对卞、沈小的诉讼请求。 卞、沈小不服上诉,镇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酒后鱼塘溺亡,家属要求餐馆赔偿22万,法院这样判”

在与“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纠纷的解决中,容易出现过于同情弱者的倾向。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场所内的客户履行安全观察义务,但不得过分严格要求其安全观察义务。 其评价标准应当以具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当地不受侵害为标准。 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必须对自身选择带来的可预见的风险承担自身的后果。 (陈敏葛荣贵(李宏敏) )。

“酒后鱼塘溺亡,家属要求餐馆赔偿22万,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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