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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法院31日宣布,2019年11月,郑爽向静安法院起诉,要求张恒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支持郑爽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恒不服,向上海二中院上诉,要求驳回郑爽的所有一审指控或发回重审。 2021年3月31日,上海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表示,郑爽提供的证据表明相关人民币2000万元的交付目的为出借,、张恒在一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对其抗辩主张进行解释或郑爽提供的证据 张恒认为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需要在经济交流或同居期间分割财产的,可以在其他案件中提起诉讼。

关于张恒上诉主张用为郑爽创造财富的方法清算2000万元,[/s2/]上海二中院认为张恒是否为郑爽创造财富、郑爽是否应该向张恒支付相应的报酬和红利等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关系,如果郑爽不同意, 因此,张恒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张恒上诉主张借款期为10年,上海二中院认为,双方在确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聊天记录中均没有约定借款期为10年,张恒在本案中抗辩人民币2000万元不是借款的,不能达成以郑爽为10年的约定。 所以张恒的上诉理由也不成立。

另外,张恒主张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上海二中院认为经审查提出异议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标题:“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终审判决:张恒归还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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