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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3月23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继续实施疫情防控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公司快速发展,现将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再就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适用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3%代扣率的代扣增值税项目,按1%代扣率扣除代扣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重要公告”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领域税费扶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失效时,执行期限为2021年12月32日。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预防控制肺炎疫情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控制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失效时,执行期限为2021年

四、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公布前征收的根据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纳税人或缴费人可以减缴或退还后应缴纳的税款。

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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