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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郑佩珊吴文坤实习记者郭梦仪

昨天( 7月24日)上午9点30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关村( 000931元,收盘价6.34元)股东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 根据《每日经济信息》,原原告股东4人中2人解约,其余2名原告的索赔金额增加到736万元。

如何举证,与股东损失和黄光裕内幕交易有因果关系,谁举证是审判双方交锋的焦点。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证据链无法说明股东损失与黄光裕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其损失主要是系统风险造成的。 法庭昨天没有做出判决。

在此案之前,国内只发生了两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2008年9月,投资者陈宁丰诉天山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以原告撤诉告终2009年,投资者起诉大唐电信企业董事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原告最终败诉。 由于前两个样本股东均不赔偿,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被认为具有业内破冰的意义,或开创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先河。

“股民诉黄光裕再开庭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待破冰”

索赔额超过730万

作为第一个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的股东,李岩去年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状,要求法院赔偿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负责人的损失。 但是,距离上次开庭只有30分钟戏剧性地休庭,之后李岩撤回了诉讼。

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称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收购单位罪等罪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

上次上诉撤回后不久,李岩和中关村的3名股东再次对黄光裕提起诉讼。 但是在这次开庭前,两个散户突然撤回了诉求,只剩下李岩和另一个散户吴屹峰。 李岩作为第一个向黄光裕提起诉讼的股东,去年第一次诉讼时,李岩的索赔金额仅为155元。 但今天重新计算损失后,李岩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今天上午开庭时表示,索赔金额将追加89万元。 另一股东吴屹峰的诉讼于晚上15点开庭,他的索赔额达到647万元。 两名股东的索赔额超过730万元,远远超过了此前同类事件的索赔目标。 据悉,投资者起诉大唐电信董事潘海深内幕交易赔偿案索赔近1万元。 关于损失的计算方法,张远忠没有详细说明。

“股民诉黄光裕再开庭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待破冰”

张远忠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股东突然撤回诉讼的理由是,他们希望等待今天开庭的两起案件的结果。” 另外,作为股东们的联合代理律师,张远忠本人也希望集中精力应对这两起诉讼。

据说昨天开庭的只有被告方面的答辩、原告方面的举证两个环节,法庭没有做出判决。 “最快9月就会有结果。 ”张远忠说。 他还警告说,中关村股东对黄光裕内幕交易的起诉期限截止到8月底。

举证、因果关系被认定为争论的焦点

此次开庭的两位股东当事人尚未到场,代理律师张远忠提供的证据也很简单。 原告证据仅有3件,分别为股票账户、资金股诉请求书和黄光裕案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报道。 带黄光裕代理律师的三中在现场提供了32份证据。

张远忠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这三个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了两名股东在黄光裕内幕交易中遭受损失。 股票账户根据证明原告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的资金对账单,证明了原告买卖中关村股票的事实,以及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投资的事实。 黄光裕案的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报道证明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经过二审终审,构成内幕交易罪,受到刑事处罚。

“股民诉黄光裕再开庭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待破冰”

附带黄光裕代理律师的三中在庭审中表示,从此次原告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来看,尚未提交资料说明黄光裕、杜鹃交易中关村股票的行为是如何造成损失的,4名原告在中关村股票交易损失期间为2007年8月底~2008年11月7日。 在此期间乃至同一期间前后,都是全球遭受国际金融危机重创股市崩盘的时候,在此期间,政府为了控制证券市场,采取了大量紧缩货币措施,也是股市在此期间大跌的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重要原因。 他强调说:“系统性风险是原告和被告股份损失的根本原因。”

“股民诉黄光裕再开庭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待破冰”

张远忠反驳说:“系统性风险等并不一定会导致中关村的股价下降,中关村作为重组股很可能摆脱牛势。”他说,被告应该考虑在这段时间给予股东赔偿。 对此,付三中答辩称,只有投资者的损失由内幕交易造成,内幕交易行为人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举证问题,张远忠表示:“在因果举证问题上,被告方必须承担越来越多的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只承担说明自己有交易、有损失、对方有证券欺诈行为的举证。 ”他还指出,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此次投诉案件属新类型案件,我国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相关确定的法律条款,指出证券欺诈具有国际共性,法院在审理中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审理

“股民诉黄光裕再开庭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待破冰”

黄光裕方面的另一位代理律师许敬斌表示,“根据国际惯例”不符合事实,应根据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解释责任应在原告身上。 另外,在此次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律师只提供了2008年8~9月的交易记录,而不是2008年8~11月的交易记录,因此许敬斌也被指责为“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

此外,黄光裕方面多次提出“管辖异议”,被张远忠认为明显拖延时间。 法院方面依然受理,案件在审理中被拖延了4个月。 张远忠坦率地说:“我认为这是非常异常的,是人为的干扰。”

内部交易民事赔偿破冰

在这些事件中,原告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也引起了法学界人士的关注。

“证券市场股价上升的主要原因很多。 ”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因素包括系统性风险、正常商业风险、个股企业业绩、个人操作水平等。 因此,很难明确内部交易行为与股东损失的因果关系、计算方法,很难明确内部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的关系。

维权律师宋一欣在《每日经济信息》中指出,内幕交易行为与股东损失的因果关系、计算方法不明确,迄今为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三种行为的民事赔偿法院均未受理。 此后,这一门槛逐渐拉开,2003年首先制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在立法技术方面多而杂,很难界定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的关系。 解决这类案件的规则还没有定下来,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仍然是不可能的。

“股民诉黄光裕再开庭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待破冰”

“在证券市场上,内幕往往是企业内部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甚至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原告不公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因此,我个人认为,在这个案件中,人民法院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也就是说,被告方面说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内部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如果不能说明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推定为有因果关系。”

“股民诉黄光裕再开庭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待破冰”

“不管结果如何,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都具有破冰的意义。 ”长期捍卫中小股东权利的严义明律师强调,国内司法之门正在打开。

股东控告黄光裕内幕交易事件争夺双方争论的焦点

1 .关于损失是谁造成的

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两名股东在黄光裕内幕交易中遭受损失

被告:系统性风险是原告乃至被告股份损失的根本原因

2 .关于谁提出证据

原告:证券欺诈具有国际共性,法院在审理中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审理

被告:根据我国关于“谁主张谁提出证据”的民事诉讼,解释责任应该在原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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