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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王一鸣

市场对5月南纺股( 600250元,收盘价5.30元) )连续5年加息3亿4400万元,躲过退市金克斯的争论还没有平息,6月莲花味精( 600186元,收盘价2.35元) ) 2年的增收收益 昨日( 7月9日),在历时两年的立案调查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曝光的“新中基连续6年财务造假”事件横空出世( (/k0 ) ),再次令外界震惊。 受此消息刺激,新中基( 000972,收盘价3.22元) )昨日低价下跌,收盘价下跌6.4%。

“新中基6年财务造假 超刑事追诉标准”

《关于全面严格改革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确定对严重违法(有欺诈发行或重大新闻披露违法)的企业实施强制退市。 但是,由于新中基的违法行为在《退市意见》生效之前,要依法追溯到过去,所以和南纺股份一样,新中基自然避免了强制退市的不幸。

因此,资本市场不得不怀疑,《退市意见》正式落地前,有多少企业会获得自由。

另外,一位律师指出,新中基虚增利润占有率大大超过了刑法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建议追究刑罚。

订正后的虚增和虚减分别为1.1亿元/

今天,新中基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订正公告》,并对9日公告的部分副本进行了订正。 根据原公告,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企业与非关联公司通过设立空壳企业进行个人交易,在连续2006~年间获得超过2.2亿元的虚增利润。

但是,新中基今天重申,由于企业员工的错误,上述公告的部分复印件有误。 实际上,企业在2006年、2007年虚减净利润1.1亿元,从2008年开始实际虚减净利润约1.1亿元,其他文案应该不会改变。

公告称,具体的财务造假方法为: 2006年1月,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空壳企业“天津晟中”。 晟中成立后,首先从新中基购买番茄酱,卖给新中基的控股公司“天津中辰”。

从2007年到2007年,新中基利用非关联公司“新疆豪客”,首先从天津晟购买番茄酱,加上税金和新疆豪客获得的净利润,然后全部转售给天津中辰销售。

证券监管委员会表示,“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方新疆豪客进行中转和转写,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交易为仓单转移。 ”。

处罚决定书指出,“新中基在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企业天津晟中,利用非相关的中转结算企业新疆高级客户,多年来持续从事虚构的采购销售业务。 虚增业务的收入和价格、虚增或虚减利润,不仅掩盖了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而且从企业2006年开始年报的报道中有虚假记载和严重疏漏。 ”

这些行为违反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第193条记载的违法行为,因此对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处以40万元罚款。 除此之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警告新中基时任理事长刘一、总会计师吴光成等7人,决定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证券监督委员会表示,该案当事人新中基、刘一等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征求听证。 此案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律师:应该追究刑罚/

针对上述处罚结果,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证券法》193条条款规定的罚款限额过低,已经“不合时宜”。

同时,法律界人士对是否对此进行了“刑事起诉”提出质疑,并建议投资者应积极行动追究造假者的民事责任。 王智斌表示,他可以索赔说,“2006年1月至年3月20日期间购买新中基并在此期间出售的所有损失投资者都没有。”

昨天,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向记者表示:“应该研究新中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忘记以前的南纺股份。 为什么明明有犯罪嫌疑,却不追究刑事责任呢?”

许峰表示,“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30%以上的嫌疑人,应追究刑罚。”

王智斌还指出,2006、2007年新中基虚增利润占审计修改后净利润的138.57%,2008年虚减利润占审计修改后净利润的68.57%。

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披露重要新闻方案(《刑法》第161条) :依法向负有新闻披露义务的企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应当披露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以依法披露的其他重要新闻为规定

其中,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以上的; 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以亏损为利润披露或者以亏损披露利润时多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新闻未按规定披露的。

迫切需要新退市制度生效/

此前《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梳理发现,除ipo阶段的虚假行为被移送司法外,对上市公司这一群体的财务造假,除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外,大多缺乏刑事责任。 同时,许多案件已经过了刑法追诉时效,在追诉时效内,相关责任人是被移送司法机关还是被立案尚未得到核实。

“对于一系列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粉饰决算案件(刑法第161条),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罚吗? 被公安机关立案了吗? 如果没有的话,原因是什么? 许多粉饰会计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公众必须有权知道”许多受访者对记者说。

同时,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也值得怀疑,王智斌指出,应彻底查清上市公司长时间造假的真正原因。

不巧的是,上周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例行发布会上就“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退市意见》确定对重大违法企业实施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有欺诈发行或者重大新闻披露违法,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涉嫌犯罪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这类强制退市企业基本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针对那些行为属于重大新闻披露违法的情况,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曾经制定并确定了《新闻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新规则正式施行,与此次新中基上市后连续6年、南纺股份连续5年财务造假的情况相比,属于重大新闻披露违法,必须被强制退市。

“但是,很遗憾,上述退市制度还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没有正式生效。 另外,如果不依法追溯过去,大致上即使已经实施,新中基、莲华味之素、南纺股等财务造假的违法行为在退市新规公布前,也可以逃过强制退市的命运。 ”许峰叹息道。

标题:“新中基6年财务造假 超刑事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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