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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实习记者吴泽鹏

友阿股份( 002277,收盘价6.68元) (自然人(与索俣榕的商标权纠纷案最近取得了最新进展。

7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就此案一审判决原告索俣榑诉商标侵权行为事实不成立,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益费由原告承担。

对此,昨天( 7月3日)原告代理律师刘凯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原告将提出上诉。

用“友阿”二字提起诉讼

友阿股份于今年2月8日公告,企业收到长沙中院发票等资料,河北邯郸市人索俫榕在友阿股份未经其许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于2006年12月7日获得的“友阿”注册商标为企业“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 以“友阿微购”、“友阿微购”、“友阿微购”的简称,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批准的同一或类似领域被突出采用,作为同一或类似服务的广告宣传,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法院立即撤销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店面标识,放弃商标侵权专用权的包装和普及。 立即停止“友阿”的网络购物、股票简称及广告推广活动,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8000元,并承担此次事件的诉讼费用。

“友阿胜诉商标侵权案 原告律师称将上诉”

最近,友阿股份代理律师金笑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提供了友阿股份更早采用“友阿”简称的证据。 “这个简称的采用,实际上比索俫榑的登记还要早。 原告注册“友阿”商标是在2004年3月,被告的成立确实是在其注册申请后的2004年7月,但被告的母公司是在2000年成立的。 2004年被告成立后,接管了母公司的所有零售商场业务,实际上也接管了“友阿”的企业品牌。 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对普通客户来说并不陌生,企业品牌与客户之间并没有中断联系。 ”

“友阿胜诉商标侵权案 原告律师称将上诉”

原告说继续上诉

“对这个判决结果,我们感到非常意外。 》索俫榕的代理人刘凯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认定,第35类商标中的“销售(为他人)”项目应包括商品的零售和批发。 但是在这次判决中,其当事人主张“友阿”商标在该项目下的保护需求没有被认定,“我们尊重,但并不认可这个审判结果,我们选择接受省的高度评价。”

“友阿胜诉商标侵权案 原告律师称将上诉”

刘凯还表示,除上诉外,索俪榕还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友阿超市、友阿百货商店。

“我认为对方的目的很明显。 应该在高额的商标转让费里。 ”友阿股份的代理律师金笑说,上诉是对方的权利,但原告在一审判决后仍继续采用“友阿”的商标,可能会产生引起顾客混乱的问题,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 “因为在这次案件审判中,法院认定《友阿》是《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名且特有的服务名。 我认为在知道这个的基础上继续采用是有问题的。”

“友阿胜诉商标侵权案 原告律师称将上诉”

金笑还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透露,索俪榕是2004年3月申请注册的“友阿”的商标,但索俪榕曾于2004年10月在长沙注册成立知识产权代理企业。 “这个事实证明了两个问题。 第一是成立企业进行选址和验资等,这是索俣牢笼应该在2004年或之前成立的第二,她和其他人一起创立了知识产权代理企业。 知识产权代理企业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所以,我认为她是领域的人。 她很了解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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