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55字,读完约4分钟

经过记者王一鸣

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介绍,光大证券( 601788,收盘价7.89元)“8·16”民事索赔案再现了新的进展。 昨天( 6月9日)晚14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由光大证券“816”案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分别由两名代理律师与光大证券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光大民事投诉案件80多起,今天( 6月10日)上午和下午律师代理的相关案件将继续进入证据交换阶段。

预定一个月后正式开庭

据悉在此之前,光大证券按照法律程序,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机构提出异议。 据光大证券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企业所在地的直接管辖法院,而是要求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更换。 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受理机关,光大证券的请求被驳回。 该事件从立案(去年12月)到现在,多时间是解决光大证券异议的过程,进展缓慢。

“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庭审临近:37个案件昨交换证据”

从昨天证据交换的具体情况来看,上述37起投资者投诉的案件中,有33起为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代理,其中包括股票和期货投资者,索赔额1万元至50万元多一点。

其他4件由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代理,均指期货投资者,总索赔额为38.96万元。 其中,两个投资者上午买入,一个在下午的内幕交易时间段买入,另一个在上午和下午买入。

投资者提交的证据主要有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解决情况、投资者相关证券交易明细表等。

光大提交的首要证据是《战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互联网财经媒体相关报道、8月16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抛售空if1309和if1312成交量图表等证据,直接指向投资者亏损和“乌龙指”一事。

据悉,年初,新民事诉讼法分为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两个程序,双方在证据交换后,可以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的关联性提出质疑。 开庭前处理这些问题有助于顺利开庭审理。

据法律界人士称,通常在被告与原告交换证据一个月后开庭审理。

双方已经感受到了“火药气味”

昨天是交换证据的一环,但还在非正式开庭审理。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发现,原来被告之间现在有“火药气味”,双方都在对方提供的大量证据的真实性、细节上进行了比较,展开过一次争论,但随后多次被议院警告中断了非正式的“法庭争论”。

值得观察的是,在大半年沉寂后,此前杨剑波站以个人名义起诉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取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处罚。 4月初北京市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错误的单笔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截至5月下旬,北京市一中院因案件多且繁杂,经申请获得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通知最多延期判决3个月。 这意味着该案最晚将于8月18日前后宣判。

“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庭审临近:37个案件昨交换证据”

因为该案延期乃至未来的判决结果将引起外界对正在推进的投资者民事诉讼案件的关注,在行政诉讼中,一个地方的高等法院对一个案件进行定性判断时,其他地方的法院不得与该法院进行相反的定性判断。

同样代理多家大型证券投资者维权案的吴立骏律师认为,这两起案件没有必然联系,即使杨剑波胜诉、取消处罚,也不完全意味着大型证券的处罚将被取消,两者的作用不同。

昨天王智斌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如果法院最终撤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基于内幕交易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将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 但在符合条件的上午买入的投资者(截至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持有(/)/k0/)头寸的期货投资者)的索赔应不受影响,其索赔依据根据是《侵权责任法》,因此不是《证券法》

标题:“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庭审临近:37个案件昨交换证据”

地址:http://www.china-eflower.com/zhxw/12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