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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孙宇婷

与国外发达市场相比,我国监管机构更重视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对较轻,一般给予公开谴责、警告和少量罚款,情节严重者判处有期徒刑。 可以说,我国的量刑明显较轻。

中国首位美股投诉律师郝俊波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与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证券诈骗相比,美国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处罚。 与股东的投资损失相比,律师代表投资者起诉属于民事层面。 再有,在行政监管层面,由sec进行处罚,重症者责令退市的刑事方面由美国司法部负责,可以对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处以罚款,也可以直接对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徒刑,严重的在20年以上。 ”

“我国处罚力度小造假价钱低”

我国目前有《企业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约束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行为。 从现有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重大舞弊行为的判例来看,处罚力度较小。 相关规定为违法行为确定了可预期的价格上限。 以南纺股份为例,企业连续5年虚构利润3.44亿元,企业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警告,罚款50万元,并对企业原董事长单晓钟罚款30万元。 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这种惩罚力度不仅威慑不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上市公司起到了激励作用。 另外,谁来保护被侵害的投资者的好处? ”

“我国处罚力度小造假价钱低”

郝俊波指出,“美国的处罚是防止虚假公司补偿损失,只有在违法价格超过所得违法利润时,处罚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通常,罚款应该是所得违法好处的好几倍。 ”

记者在南纺清理股份案中发现,目前该案处于刑法追诉时效内,但在追诉期限内,该案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等情况仍处于不明朗状态。 因为无法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投资投诉更无从谈起。

另外,由于违法价格低廉,推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造假在国内并不少见,但很少听说相关中介机构受到重罚。

与目前我国虚假违约价格低廉和投资者保护不到位的现实相比,业内人士面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的采访,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提高案件调查进展的透明度,对虚假上市企业及其干部重罚,协同虚假中介机构也置之不理, 提出应提高虚假投资者的虚假价格,为被害投资者提供事后保障,从根本上遏止财务欺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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