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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王一鸣

在被定义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兄弟科技( 002562,收盘价10.85元)内幕交易案件中,被告金建平、被告吕悦明的二审被缓期执行,引起证券法律行业人士的争论。 包括兄弟科技案件在内,近半年来发生了三变科技、宝利沥青等内幕交易案件,均为“情节特别严重”,但最终均被判处缓刑。

在“适用轻量刑缓刑”的例子层出不穷的情况下,许多证券行业法律工作者担心,由于违法价格低,难以打击和遏制犯罪,也难以遏制目前居高不下的证券犯罪的违法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三公”的建立和维护。

内部交易利润数百万元

金建平为什么要原谅别人? 据公开资料显示,他出生于1969年,在基层政府担任职务。 2008年1月,金建平担任兄弟科技董事会秘书,2009年,金兼任企业董事、副总经理。

追溯时间,从年末到年初,兄弟科技(年3月上市,主要产品维生素k ) )为中华化工)主要产品为香兰素) )的72%的股份进行收购。 兄弟科技理事金建平参加了调查、谈判等工作。 年1月18日,交易双方达成股权转让、收购意向,同年3月21日,兄弟科技发布公告,披露中国化工行业72%股权收购使用一定增资和自筹资金的消息。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年2月底至3月初,金建平、吕悦明通过电话联系、喝茶频繁接触。 在此期间,金违反保密规定,将上述内幕消息泄露给吕梁,向朋友借500万元转入吕梁提供的账户,委托吕梁全额购买“兄弟科技”的股票。

吕氏得到这个内幕消息后,于3月5日、6日(股价停牌前两天)利用本人、妻子、表哥三个股票账户,为本人和黄金认购了“兄弟科技”股。 交易额共计2621.49万元,约97万股。

年3月21日兄弟科技发布复旧公告后,吕陆续抛售上述“兄弟科技”股,抛售金额2888.64万元,非法获利247.72万元。 其中,黄金委托给吕梁的500万元买卖股票非法获利24.5万元,由吕梁提现并交给吕梁。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注意到,在此期间,兄弟科技股价(复权)达到26元,复权34元,几个交易日最高上涨30%。

该事件引起监管层观察,证券监管委员会调查结果显示:“年1月18日兄弟科技收购中华化工72%股权内幕新闻形成日,1月18日至3月21日兄弟科技收购中华化工72%股权内幕新闻敏感期; 随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

年12月,金、鲁两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年1月接受保险审查。

年10月,金、鲁两人经嘉兴市检察院批准被捕。

一审判决已经考虑到了“立功”的情节/

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自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具体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担保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不盈利或者亏损金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内幕交易案频现缓刑 法律界担忧证券违法价钱降低”

由此可见,金、鲁两人的相关金额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但是,在取保候审期间,金、吕两人出现了一致的各种“立功”场面,成为了被从轻判决的原因的一部分。 金归案后检举了他人贩毒,吕梁检举了他人赌博和当地官员受贿。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建平犯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新闻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48万元。 吕悦明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48万元; 两人违法所得征收约248万元,由嘉兴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之后,每个人平均选择上诉,要求适用较轻的量刑和缓刑。

二审更是因“宽泛”而引起争论/

根据浙江省高院今年的刑事判决书,事发后,上述两名被告人将退还赃物,如实说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两名被告人均取得功绩,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该院还表示:“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事后的真实说明、赃款的清除、功绩的确证等,可以扩大两被告人的处罚范围,考虑到两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等情况,判处刑罚,并予以处罚

最终,浙江省高院判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嘉刑初字第49号判决第一、二款中撤销对被告人金、鲁判处的主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剩余部分; 金建平泄露内幕新闻、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248万元。 吕悦明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罚金248万元。

两名被告在二审时不仅减轻量刑,而且都得到了缓期执行,暂时脱离了监狱的灾难。

但是,许多关心该案的法律专家对浙江省高院的上述判决表示怀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博士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二审法院也承认“原审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认定审判程序合法”,那么二审法院为什么还要修改判决?

臧小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无误,但适用法律有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修改判决。 ”。

“二审判决并没有说一审判决量刑不当。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审判决如果没有错,二审就不应该修改判决,而是维持原审,”臧小丽指出。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在阅读上述判决书后,在二审判决中表示:“也可以对两被告人加大从宽处罚幅度。” 这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议院享有自由裁量权,但问题是二审没有重新发现从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审二审都是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但自由裁量的结果大不相同。 二审法院必须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这种纯粹主观评价带来的重大差异,从而产生的判决更能具有公共信服力,”王智斌进一步分解说。

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司马炜娜认为,目前缓刑适用的条件有:第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缓刑对居住地区无严重不良影响等 她认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内幕交易案件,有把柄、赃物等减轻、较轻的情节,但最后适用缓刑,处罚结果较轻。 关于内部交易,我们认为有必要严格把握是否适用缓期执行。

“内幕交易案频现缓刑 法律界担忧证券违法价钱降低”

“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连续判处缓刑/

除兄弟科技案件外,根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获得的多项内幕交易案件判决书,近半年还有三变科技( 002112,收盘价6.59元)、玻意耳沥青) 300135,收盘价6.52元) )等内幕交易案件,均为

例如,法院判决书显示,从年到年,与三变科技董事长“关系密切”的黄梅芳在非法获悉内幕消息后,管理并聘用了其本人及其亲属的9个证券账户,在内幕敏感期以约2338.55万元的资金认购三变科技股份,非法认购三变科技股份。

今年3月2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梅芳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缴纳非法所得206万元多; 罚款是80万元。

另外,就像玻意耳沥青事件一样。 年,宝利沥青董秘陈永勤在电话中向商人李宏生透露了内幕消息。 后者在两天内花了2587万多元购买宝利沥青股,非法利润约为78万元。 年10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宏生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款120万元。

关于近期内幕交易案件“缓刑”的原因,臧小丽、王智斌、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多位证券法曹认为,内幕交易行为需要刑事、行政、民事三大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一般有难以取证和难以认定的情况,这是由其隐蔽性特征决定的。 最后发现的例子,在行政上,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验证,移送检察厅法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常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民事上,这类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一大区别是前者不存在特定、具体的被害人。 由于“受害者”缺席,减少了一家真正比较真实的关联公司,同时内部交易的民事赔偿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投资者也难以索赔,因此容易出现“比较不真实”的公诉和比较宽松的判决。

王智斌建议,在现行诉讼制度下,处理这类问题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成立社会公益组织作为内幕交易被害人的法定代表,由该公益组织聘请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华东某不想出名的证券律师向记者指出,在同样的案件中被判处缓刑,多为被告“立功”等情节,但作为一例,值得推敲“贩毒”等普通人难以触及的把柄的来源。

“适用轻量刑缓刑”的例子层出不穷后,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违法价格“被下调”,这恐怕难以起到打击和遏制犯罪的作用,也难以遏制目前居高不下的证券金融犯罪的违法行为,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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