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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发改委官方公众号5月25日的信息,按照国务院金融稳步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对比特币开采和交易行为的配置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将确保《十四五》的能耗完成控制目标的任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领域环境大数据、防范金融风险,内蒙古发改委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快速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打击虚拟货币“开采”行为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重拳来了!内蒙古拟出台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快速发展改革委坚决打击虚拟货币“开采”行为八项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一、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向虚拟货币“开采”公司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制定节能监察力度、节能减排预算指标。 故意隐瞒不报告、终止清算、审查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公司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开采”行为的,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解决,严格追究责任 、

三、对通信公司、互联网公司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开采”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格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开采”行为的,主管部门依法依法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申报擅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开采”项目等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听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六、对公司、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七、对公司、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根据《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严格处分。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开采”行为的关联方及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 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开采”虚拟货币,或者提供便利和保护的,一律移送纪律检查监察机关解决。

标题:“监管重拳来了!内蒙古拟出台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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