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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652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发生虚假发卡交易或网络盗窃交易,借记卡持有人根据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发卡公司支付被盗存款利息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假卡盗卡交易或者网络盗卡交易,信用卡持卡人根据信用卡合同的法律关系,向发卡机构请求退还已扣除的透支价款、违约金和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发卡机构要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价款、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前两种情况下,持卡人没有履行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身份识别新闻、交易核实新闻的义务,发卡人主张对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持卡人未采取及时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公司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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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法确定了!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赔偿损失,信用卡遭盗刷可不用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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