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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被单位指派出差会议,在归途中突然生病,经过多日救治仍无好转可能性,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死亡。 梁某的妻子颜某向县、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均未被认定为工伤,法院终审认定梁某不被视为工伤。 对此,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梁某被认定为工伤,领取工伤保险金。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了5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一事件。

在丨出差的归途中突然昏厥,经救治数日后死亡

梁某生前是广西某县住建局的工作人员。 年9月29日,梁某被单位派往某市参加会议,当天下午会议结束回某县途中,21时突然昏厥,被送往附近卫生院救治,22时转院到某县人民医院救治 9月30日13时50分,梁某被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救治,但失去自主呼吸,得到持续呼吸、循环生命的支持。

(/S2 ) )经数日抢救无好转可能,因梁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某市人民医院于10月9日14时30分拔呼吸机,5分钟后宣布梁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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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多次申请工伤认定,但无成果,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年11月8日,梁某的妻子颜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S2/)某县人社局/S2/) ) ) )申请了工伤认定,但该局认为梁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一视工伤状况,

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S2/)某市人社局)/S2/) )申请行政复议,该局)/S2/)复议维持了某县人社局的不认定工伤决定)/S2/) )。

颜某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某处于被视为工伤的情况。 撤销某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某县人社局不批准工伤决定,责令某县人社局限期重新决定。

某市人社局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梁某不属于工伤同等情况,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颜某的诉讼请求。

颜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丨检察机关抗诉: 从有利于保护员工的观点出发,认定为工伤

检察院经查阅庭审档案、病历资料及相关人员后认定,各方对梁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属于突发疾病无异议。 纠纷的焦点是梁某发病后超过48小时抢救后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视工伤情况

检察机关表示,梁某发病当天在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发病约17小时后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救治,但自主呼吸丧失,需经常依赖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抢救10余天未见好转 法律没有规定死亡认定标准的,本案应当有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本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某县人社局主动履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审判决,重新认定梁某属于工伤,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支付

最高检察厅副检察长张相军就5例典型案例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涉及社会和谐稳定,但在行政认定、司法解决等环节又容易引发争议。 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实务,具有劳动者在遭受事故特别是工伤事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或者分散职工事故带来的风险等重要作用。

“出差返程途中突然昏倒,抢救多日后死亡,算不算工伤?最高检发布典型范例”

实践表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对法院审判不明显不当,但申请人的需求有一定正当性的,根据案例实际,提供听证会、司法救济、解释及相关民事 可以通过“一次性”解决纠纷等方法解决行政纠纷,避免办理手续空的转换、循环诉讼,是切实可行的

这次公布的五个典型例子是,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经营者环境

检察机关在事业中一条是救济路线。 严格执行“群众来信回复”的要求,加大基于职权的监督力度,积极纳入矛盾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促进投诉源的管理。

二是加强调查核实。 要逐步发挥行政检察专业化事务的特点,全面审查诉讼活动和行政行为,对分歧较大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客观认定事实,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三是加强权利救济。 对申请人的需求有一定的正当性,但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且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第四,重视双赢才能取胜。 综合运用上诉、检察建议、促进和解等多种手段,在平等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支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同维护法治化经营者环境。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标题:“出差返程途中突然昏倒,抢救多日后死亡,算不算工伤?最高检发布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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