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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社会保障”、“不签订劳动合同”、“调职”、“降薪”、“解除合同不赔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常因上述事项发生纠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企业单方面调职降薪,员工拒绝上班。 该员工愤怒地要求企业赔偿27万元、工资差额6万多元及加班工资21.517万元等,共计55万。 看看发生了什么?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年11月1日,王先生与优质企业签订了自年1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先生的工作单位为综合部经理,约定月薪为7500元。 工作期间,优秀的企业为王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

年4月,王先生的职务由综合部经理调整为冷链中心检查员,工资标准从75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 调整工作岗位后,王先生在优秀企业工作到去年5月25日,5月26日起没有在优秀企业上班。

年8月25日,优质企业向王先生发出ems快件,快件号码为1022289809521,收件人为王先生,邮寄地址为王先生身份证注册地址,注明王先生目前的手机号码,邮寄复印件为《上班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 王先生说:“你从年5月26日到年8月25日连续旷工达65天,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关系规则你严重违反了企业的劳动纪律。 请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达工作地点上班或在旷工期间提交合法有效的其他资料和理由。 逾期后将按照相关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保存进一步追究其他相关责任的权利。 根据快递咨询记录,年8月26日快递未能妥善送达,原因是拒绝退货。

“炸锅!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月薪腰斩后员工拒绝上班,还要求支付赔偿、工资55万,法院判了”

年11月25日,优质企业在《青岛日报》上发表《通知》,王先生:请在该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到企业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逾期不处理的话,按照企业相关规定解决。 年12月6日,优质企业任命员工刘兵、孙明森实地访问王先生的身份证登记地址,但未找到王先生。

年1月4日,优质企业拟订《关于解除王先生旷工劳动合同的决定》(青港怡之航人字) ( 1号) ),王先生,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2008年8月进港,现为企业冷链协会检查员 王先生自去年5月26日开始缺勤以来,已缺勤超过150天。 期间,企业多次通过电话、邮件联系,并于年8月25日邮寄上班通知书,劝其回单位上班,但本人未接电话,未回复邮件,拒绝了特快专递。 企业于年12月6日任命刘兵、孙明森两位同志根据劳动合同和身份证登记访问,此人不在。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青港人字( 191号文件《青岛港》集团)有限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第九章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申请、销售休假和考勤管理规定,15天或1年累计30天。 根据《青岛港(集团)有限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第九章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职工给予一级处罚,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严格纪律,经企业工会、职务代理会审议通过,给予王先生一级处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炸锅!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月薪腰斩后员工拒绝上班,还要求支付赔偿、工资55万,法院判了”

年1月4日,优秀企业职代会代表及工会成员就王先生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进行了表决。

年1月12日,优质企业编制《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报告》,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 解除理由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年1月12日。

年3月1日,王先生以优质企业为被申请人,向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裁决。 1.确认王先生与优良企业之间在年11月1日至年1月12日之间有劳动关系。 2.优质企业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0元3 .优质企业为王先生年4月至12月工资差额52734元,年1月至年6月未休年假工资10345元,年1月至年6月节假日加班工资215172元 4 .优质企业支付王先生3月工资760元; 5 .优质企业支付王先生年度夏季防暑费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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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6日,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王先生申诉后,作出青保劳动者仲案字[]第12号裁定书,确认王先生与优秀企业于年11月1日至年1月12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王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 此判决下达后,王先生对此未被一审法院,即本案、优质企业起诉。

一审判决: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或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优质企业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年4月,优质企业调整了王先生的岗位和工资标准,但王先生主张优质企业属于单方面变更岗位、降薪,不同意,回家等待岗位。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不接受优质企业调整就业单位和就业标准的决定,可以就此与优质企业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王先生积极采取上述行动维权, 年5月26日至年1月12日期间,王先生不打卡上班,抵制或对抗用消极怠工的方法降低优质企业转岗工资的行为。 优质企业向王先生发出上班通知书后,王先生无正当理由拒绝快递,此后也没有回优质企业上班。 王先生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优秀企业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也不违法或不当。

“炸锅!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月薪腰斩后员工拒绝上班,还要求支付赔偿、工资55万,法院判了”

因此,王先生主张支付优质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支持。

二审判决:企业调职降薪违反合同约定,但员工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去企业上班[/s2/]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 1、优质企业和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2、王先生5月工资差额问题; 3、小王加班费的问题。

美丽企业与王先生于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比较有效,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 年4月,优质企业将王先生的职务由综合部经理调整为冷链中心检查员,工资标准从75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 王先生调整后的岗位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而且调整后的工资待遇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炸锅!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月薪腰斩后员工拒绝上班,还要求支付赔偿、工资55万,法院判了”

王先生作为员工,必须就优质企业的上述调职行为向优质企业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后,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上述劳动合同。 但是,从去年5月26日开始,王先生就没有在优良企业上班。 截至年8月25日,优质企业通过ems向王先生邮寄了《上班通知书》,但被拒绝退货。 王先生一直没有在好企业工作,所以好企业于去年1月12日以缺勤为由与王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

“炸锅!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月薪腰斩后员工拒绝上班,还要求支付赔偿、工资55万,法院判了”

我院认为,优质企业对王先生无故调整就业单位、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王先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到企业上班,优质企业邮寄上班通知后仍未到优质企业上班的,属于旷工。 据此,优质企业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履行相关手续后,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无权要求优质企业支付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炸锅!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月薪腰斩后员工拒绝上班,还要求支付赔偿、工资55万,法院判了”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先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该上诉要求本院不支持。 原审判决不冤枉,本院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备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均为化名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炸锅!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月薪腰斩后员工拒绝上班,还要求支付赔偿、工资55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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