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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顶级会员向“大众点评”表示赞许之争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大众点评平台撤销完先生账户的“三级处罚”记录。 恢复其账户贡献值43143分; 重新发行一张“通过”卡; 赔偿比先生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共计5000元,驳回比先生剩下的索赔。

照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

连续10个小时,每隔个小时,赞誉超过2000个

根据大众评价的“三级处罚”

年,毕先生用手机号码注册为公众评价客人。 毕先生声称因病常年在家休息,日常有足够的时间活跃在大众评价平台上。 随着时间的推移,毕先生在平台上发布了大量的文案、照片、视频等,渐渐受到众多顾客的关注,成为了大众评价等级lv8的顶级会员。  

2019年9月25日至10月9日期间,公众评价平台监测了比先生账户每日评价量为11000-25000,其中连续多小时每小时评价量为1000-2000。 又过了半个多月,平台又监控了比先生账户点赞量相似的情况,其中连续10个多小时每小时有1600-4000个点赞量,一个点赞时间不到1秒。 公众评价结合系统监测数据和人工经验评价,认为毕先生目前账户的评价数据异常,不是他本人所为。  

“1分钟点赞91个!大众点评顶级会员因点赞量太多遭罚,当庭演示手速,法院两次判决是这样的……”

于是,大众评价根据《大众评价顾客服务条款》、《美团评价顾客诚信公约》,向比先生发出了事前处罚的通知。 通过购买粉或第三方软件等方法介入或制造虚假粉丝量、浏览次数、评价量等社会交流数据,扣除诚信9分。

比先生在诉说失败后,做出了“三级处罚”的决定。 预先处罚期间的评论不列入精选,将违规评论的贡献值、禁止评论等复印件扣除90天; vip撤销,减去现有贡献值的50%; 禁止申请取消会员年会权益平台组织霸王餐等免费活动90天的论坛公示。

(/S2 ) )一审) )赞扬异常,扰乱平台秩序(/S2 ) )。

处罚没有侵犯权利,因此驳回请求

毕氏认为公众评论对其进行的处罚不是基于事实,而是侵犯了财产权和名誉权,将公众评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账户的三级处罚记录。 增加其账号贡献值56643分,包括处罚时扣除的43143分和处罚期间未能通过评估纳入损失的13500分。 请求重新发行账户“通过”卡; 平台公示公众评价诚信处罚相关明细规则及依据; 给那个“大v年会”一个名额; 然后对自己进行道歉、经济赔偿等。  

“1分钟点赞91个!大众点评顶级会员因点赞量太多遭罚,当庭演示手速,法院两次判决是这样的……”

一审中,完先生在法庭上进行了赞扬示威,1分钟内赞扬了91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氏的赞扬行为不符合常规赞扬行为的行为优势,也无法实现真正的赞扬功能,因此毕氏的行为无疑会扰乱平台的正常秩序。 因此,大众评价平台判决,根据《美团评价顾客诚信公约》处罚毕氏不是侵权行为,驳回了毕氏的所有诉讼请求。

毕氏不服,向上海一中院上诉。

二审:公众评价证据不足

处罚没有根据,支持部分索赔

毕氏表示,自己由于身体原因,日常比普通人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大众评价平台上交流,评价行为也是与其他顾客“礼尚往来”的具体表现。 点赞功能可以对顾客喜欢的文案进行点赞。 而且,自己经常对首页推荐的精华文案进行点赞,这是本人的所作所为。

大众评论认为,这种长期、高频、极端异常的奉承行为不符合自然人的行为特征。 另外,在平台上设置点赞的目的是在浏览和思考后,同意他人投稿的复印件,通过这个公开的同意,为其他顾客提供客观、现实、有效的费用参考依据。 如果放任无意义或虚假的评估行为,会导致其他客户错误地评估选择,从而影响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为这种处罚是合法有根据的,不构成侵权。

“1分钟点赞91个!大众点评顶级会员因点赞量太多遭罚,当庭演示手速,法院两次判决是这样的……”

你能认定比先生有“买粉、用第三方软件等方法介入、虚假点赞量等社会交流数据”的行为吗?

上海一中院认为:

另一方面,公众的评价不能提供直接的证据,也不能肯定说明完全先生有除本人以外的评价行为。 例如,评价量来源于多个设备终端、互联网地址; 是通过数据比对和证明进行的反向估计。

其二,在完的一审审判中,他表现出了每分钟91个高速的评价能力,但大众的评价只是简单否定了完长期维持这一速度的可能性,并未就此提供加强证据。

其三,从平台评价渠道来看,公众评价没有进行技术管制,客户无需浏览具体文案,即可进行快速评价。 另外,考虑到个人差异,根据完先生在法庭上实际演示的数据,也不排除其人力所及的可能性。  

因此,在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完全先生有“买粉,或者使用第三方软件”奉承行为的情况下,很难推测出本人以外的行为的高可能性。 公众未能就其主张履行举证义务,毕氏的行为未直接置于处罚依据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毕先生的行为不是他本人所为,毕先生的赞扬行为是否仍然是公众评价可以惩罚的情况?

上海一中院认为:

首先,大众评价在规则中没有确定平台内评价的功能、价值,也没有列举那些情况是可行还是不可行。 在实际生活中,客户也会在各种情况下表示赞赏。 的评价目前在诉讼中对评价的功能、价值进行了限制解释,超出了通常的判断,因此缺乏依据。

其次,大众的评价认为,即使完先生自己做了,用其无差别刷子制作的数据也是虚假的。 这个评价标准超出了大众评价处罚理由的通常的文义理解。

最后,管理有多种玩法,处罚应该是最后的手段。 大众评论主张毕氏行为扰乱了平台秩序,但并未证实异常评价量对平台秩序的实质影响和严重威胁,除了采取“取消异常评价数据”等管理措施外,还体现了“三级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于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是否侵害了毕氏的权益,如果侵害了,应该如何负责?

上海一中院认为,公众评价的处罚行为是没有根据的。 扣除处罚的贡献值是毕氏通过发表评论等行为获得的奖励,可以用来换取“霸王餐”、优惠券等现实权益,是毕氏的合法财产权益。 过期失效的“路径”卡虽然是互联网虚拟卡,但可以免费享受现实商家的服务,同样具有财产属性。 公众评价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中院随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的照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标题:“1分钟点赞91个!大众点评顶级会员因点赞量太多遭罚,当庭演示手速,法院两次判决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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