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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消息,26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公司监管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强住房租赁公司业务管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发放住房租赁的聘用租金贷款 [/s2//]《意见》确定与从事租赁经营的轻资产房屋租赁公司比较,要求各地加强业务管理,并且规范房屋租赁经营行为的,房屋租赁公司必须将所经营的房源新闻纳入所在城市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周期基本不超过3个月,支付给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基本不超过收取承租人租金的周期。

“速看!六部门发布重要监管文件,事关全部住房租赁公司”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高速发展,市场运行总体稳定,租金水平稳定中有所下降,为处理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意义。 另外,从事租赁经营的一些轻资产房屋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公司),利用租金支付期限的不匹配设立资金池,抑制房屋来源、哄抬租金、利用承租人的信用借贷信用资金,变相地经营金融业务 最近,少数房屋租赁公司的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布局决策,加强住房租赁公司监管,使住房租赁公司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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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工作管理

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公司,以及租赁房屋10户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含有“房屋租赁”相关文字。 房屋租赁公司跨地区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会计法人实体。 房屋租赁公司应当有专门的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前,应当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开业新闻,由所在城市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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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房屋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新闻系统应当执行网络管理的各项政策要求,访问所在城市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房屋租赁公司应当将经营的房源新闻纳入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管理,实时提交租赁合同期限、租赁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新闻。 房屋租赁公司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周期大致在3个月以下。除市场波动引起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给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大致不比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高。 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网络新闻平台应当对房屋租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核实房屋租赁新闻发布者的实名报道和主体资格,并未提交新闻不实或开业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房屋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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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房屋租赁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一个房屋租赁资金监督管理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房屋租赁公司发布房源新闻时,应当发布房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新闻。 房屋租赁公司一次性收取租金三个月以上,或者一次性收取押金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划入监管账户,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并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法,实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监管账户的资金新闻。 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在确保按期全额支付住房权利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装修相应住房等必要费用。 城乡建设单位要配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住房租赁公司和商业银行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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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非法使用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贷款

房屋租赁公司不得变形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房屋租赁费用贷款的相关内容纳入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的信用借入房屋租赁费用贷款,不得以租金分割、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采用房屋租赁费用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贷款,加强信用审查和用途管理。 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比较有效的手段核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判断还款能力,验证和记录借款意愿。 办理贷款时,必须确定告知借款人有关业务贷款的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和违约的责任,切实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发放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贷款,以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一致,贷款资金只能转入借款人的账户 对实际发放给房屋租赁公司的存量房屋租赁费用,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适当的处置方案,切实解决存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共享“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公司名单。 金融机构对公司进行风险判断,加强清单式管理,不得对这些清单上的公司发放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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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理控制住房租赁水平

住房租赁市场诉求旺盛的大城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住房租赁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租赁住宅市场租赁水平的新闻。 积极诱惑房屋租赁双方合理明确租金,稳定市场预期。 在稳定房屋租赁公司,特别是大中型房屋租赁公司市场租赁水平方面起到示范作用。 要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租金的监测,密切关注地区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在租金上涨过快时,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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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妥善解决住房租赁矛盾

相关各方要加强合作合作,积极解决房屋租赁引起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相关风险。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屋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街道办事处、社区各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人员的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核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公司的情况。 发挥住房租赁相关领域协会的作用,完善住房租赁领域的业务规则,会同相关部门解决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领域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机制,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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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落实城市政府的主体责任

城市政府要对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快速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络通信等多部门合作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体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要加快住房城乡建设单位和住房租赁合同模式的完整复制,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实施彻底监管,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对住房租赁公司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等违法行为加强打击。 住房和城乡建设、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公司及其职工信用评价体系,对住房租赁公司进行分级分类,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垄断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住房租赁费用的贷款管理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必要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网络通信部门应当对违规发布虚假新闻的网络新闻平台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推进部门间新闻共享,形成监管合作,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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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

银保监会

2021年4月15日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速看!六部门发布重要监管文件,事关全部住房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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