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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4月23日消息,为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优质快速发展,[/s2/]近期,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新闻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立足于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再制造公司的规范条件、二手货回收管理、再制造生产管理、再制造产品管理、再制造市场管理、监管等方面作出了确定的规定。

《暂行办法》对再制造公司的质量管理、生产过程、技术装备、环保设备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确定再制造公司是再制造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对再制造公司生产行为的第一阶段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旧零件的检测鉴定能力、分解、清洗、制造、组装、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以及与废弃物相关的解决环境保护要求等。

“刚刚,国家发改委发布重要文件,事关全部汽车零部件公司”

《暂行办法》提出了再制造产品的管理规范。 规定再制造产品具有与原型新品同样的质量特性,出厂时进行与原型新品同样的检查、检查或认证。 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原型新品的质量标准。 安全标准不低于国家对汽车零部件原型新品的要求。 环境保护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暂行办法》还确定,国务院快速发展改革、工业和新闻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相关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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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刚刚,国家发改委发布重要文件,事关全部汽车零部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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