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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消息,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2021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第五条,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领域行业中,符合且符合以下四个指标的公司申报科技创板发行上市。

(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资占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或近三年研发投资6000万元以上; 其中,软件公司近三年累计研发投资占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包括国防专利) 5项以上,软件公司除外。

(四)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近一年营业收入达到三亿元。 采用《审查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另外,规定第四条还确定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公司的科创板发行上市。 禁止主要从事房地产和金融、投资类业务的公司在科技开发板上发行上市

全文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确定科创板的定位掌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公司在科创板发行中上市,吸引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推荐机构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快速发展。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行注册制的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科创板公司出具上市申报和推荐时,应当根据《指南》和本规定中科创属性的要求,掌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的定位。

发行人申报发行科学创板的,应当对照《指引》和本规定中科学创属性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科学创板的定位。 推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报科学创板发行发售的,应当检查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学创板定位相关科学创属性的要求,并进行专业评价。

第三条科技创板具有国家科技创新战术、重要核心技术等先进技术,优先支持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领域地位突出或符合市场认同度高等的科技创新公司发行上市。

第四条申报科技开发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术性新兴产业:

(一)新一代新闻技术行业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新闻、新一代新闻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网络、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行业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行业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油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尖端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行业主要包括先进的核电、大型风力发电、高效光热光、高效能源储存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行业,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主要零部件、动力电池和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行业主要包括生物产品、高端化学药物、高端医疗设备和仪器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学创板定位的其他行业。

限制金融科技、模特创新公司在科创板上发行上市。 禁止主要从事房地产和金融、投资类业务的公司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第五条科技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领域行业中,符合以下四个指标的公司申报科技创板发行上市。

(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资占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或近三年研发投资6000万元以上; 其中,软件公司近三年累计研发投资占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包括国防专利) 5项以上,软件公司除外。

(四)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近一年营业收入达到三亿元。 采用《审查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领域行业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的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申报发行科技创板:

(一)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对国际领先、领先或国家战术具有重要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机构或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应用于主要业务。

(三)独立或牵头承办主要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赖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推广的重要设备、重要产品、重要零部件、重要材料等,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核心技术与主要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包括国防专利)共计50多项。

第七条发行人申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样式的要求,提交符合科技创意板定位的特殊证书。 特殊证明必须突出要点,直接明确,有比较判断是否符合科学创造性的要求。

第八条推荐机构以科创板的定位为中心,对发行人自我判断相关事项进行彻底调查,检查发行人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以及申请文件中相关情况的披露,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模式的要求。

推荐机构核查时,应结合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不要根据相关数量指标轻易得出发行人适合科技开发板定位的结论。

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时,推荐机构应当充分论证,慎重推荐。

第九条在本发行的上市审查中,在实质上比形式重要的大致情况下,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于发行人的自我判断是否客观,推荐机构的检查是否充分、是否进行综合评价。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的支撑方向;

(二)发行人领域行业是否属于《指南》和本规定所列领域行业;

(三)发行人的科学创作属性是否符合《指南》和本规定所载相关指标的要求;

(四)发行人的科技创新属性不符合相关指标要求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科技创新能力是否突出

(五)本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本所可以向发行人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履行正式咨询程序,参照咨询意见对其是否符合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定位进行审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审评意见。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股份证书中对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科学创意板的支撑方向、领域行业、科学创意属性指标或者相关情况进行相应的报道披露。

第十二条发行人拟披露的科技开发板定位相关新闻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发行人及其推荐机构可以向本申请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发行人及其推荐机构在申报前,可以就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向本所咨询。

第十四条本所对保荐机构保荐公司在科技开发板上上市的行为实施自律监管,可以对违反本规定的保荐机构按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本所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废除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证发( 21号) )。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上交所重磅发布!“支持和鼓励”并且符合这4项条件的公司申报科创板上市,两类公司被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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