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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政府消息,新语微信公众号15日表示,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通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并实施。

经调查,从2019年到2019年,长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港澳台地区除外)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开具价格调整函、口头通知等方法,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公司签订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制定实施规则 通过对低价销售经销商的处罚、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网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了该协议的实施。 扬子江药业集团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损害顾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对方签订以下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方的商品转售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处罚7.64亿元”

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49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s2/]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年销售额254.67亿元的3%罚款,至7.64亿元[/S2 ]

药品价格事关国家经济民生,事关减轻群众医疗负担、增进民生福利等重大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强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比较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顾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标题:“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处罚7.6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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