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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4月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研发投资,支持科技创新,在公司研发费税前扣除方面, 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从2021年1月1日起形成无形资产的,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价格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全文如下。

关于研究开发费增加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加大公司研发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现就公司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公司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未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实际扣除后,从2021年1月1日起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价格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公司,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要业务,当年主要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达到50%以上的公司。 制造业范围由《国民经济领域分类》( gb/t 4574-)明确,如国家相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领域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当年第三季度(每季代扣代缴)或9月)月度代扣代缴)公司所得税时,应自行选择并对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以备考核”的处理方法

符合条件的公司自行计算加算扣除额,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月(季度)度预缴税单》a类,根据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加算扣除优惠的研发费情况(上半年),编制《研发费加算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 ) 《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 )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起保留查阅准备。

公司提出三季度或九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下一年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公司享受研究开发费附加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部完整研究开发费税前加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公司境外研究开发费税前加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 )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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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重要公告!制造业公司迎重磅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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