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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教育者的教师打破道德界限,成为不法分子的共犯,甚至在公安局门口进行金钱交易……

最近,这个组织考试作弊事件被判决!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某美术培训机构负责人丁某和上饶市某机构招聘人员占据某协议共同进行组织考试作弊。

2019年11月30日,占某通过电话向多个考试所的学校老师询问了考场是否有面部识别等情况。

12月1日上午,代考教师何某应丁某的要求代替施某参加(另件解决)考试。 参加考试后,占某进入该考场的学校密切注意考场内的情况。

当天晚14时许,何某被该考场主监察员发现涉嫌代理考试,移交考试事务处解决

随后,曾某和刘某两人在配合辅警准备将何某送往公安机关的过程中,丁某合谋找到某,提出释放何某可以给几十万元

(/S2 ) )于是,某嫌疑人与刘某公安局)/S2 ) ),丁某、占某、曾某三人约定在上饶市公安局门口进行成本谈判,刘某一人防守何某。

经过谈判,最终商定丁某付给曾某、刘某30万元人民币。 有人分过20万元,有人分过10万元

同年12月6日,何氏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丁氏要求被告人曾氏返还30万元。 被告人曾氏向刘氏证明情况,被告人刘氏将其所得10万元归还曾氏,曾氏谎称其10万元归还丁氏,并向丁氏归还剩余20万元,未能归还。

2019年12月1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依法查获了曾某携带的20万元赃款。

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丁某亲自到公安机关自首; 年1月13日,被告人占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何某代替施某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两人是该罪的共同犯罪主犯,但被告人占一定作用不如被告人丁某。 两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被告人曾某、刘某财物,数额较大,两人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这个罪名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谈判送钱,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是那个罪名的主犯。 被告人因某嫌疑人针砭时弊,旁听说教,起辅助作用,逮捕该罪从犯,二被告人后如实说明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并认罪,具备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还具备数罪和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丁某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丁某认为有自首情节,不予采纳。 丁被告是自主破案的,一开始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但经过公安机关多次审判,终于如实供述了查明的罪行。 具备认罪、认罪、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

“公安局门口做交易!江西这几人获刑!”

被告人曾某、刘某被告人何某代替他人考试,在护送何某到公安机关途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违反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曾在两人共同犯罪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是该罪的主犯。 被告刘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二被告人具备主动归案、供述真相、认罪认罪、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何某代替施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替代考试罪。 某被告归案后,可以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供认并认罪认罪,具备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

“公安局门口做交易!江西这几人获刑!”

一、被告人丁某犯有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犯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罪,决定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占某犯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犯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罪,决定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三、被告人曾犯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四、被告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何某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六、追缴归还被告人丁某的贿赂赃款人民币十万元,公安机关没收的贿赂人民币二十万元。

丁某、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丁某与上诉人一起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原审被告何某代替施某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丁某、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原审被告曾某、刘某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处罚,给予数罪处罚。 原审被告曾某、刘某在原审被告何某代替他人考试,护送何某到公安机关途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两人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

“公安局门口做交易!江西这几人获刑!”

原审判决不承认丁姓嫌疑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自首是不正当的。 本院对此进行了纠正,并适当调整了该罪的量刑。 由于原审对丁嫌疑人决策执行的刑期较轻,我院对丁嫌疑人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量刑较轻,但不影响丁嫌疑人决策执行刑期。

一、维持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

二、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款。

三、上诉人(被告原审)丁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犯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罪,决定有期徒刑3年8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标题:“公安局门口做交易!江西这几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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