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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闵行法院称,男黄某因“假离婚”买下房子后,死里逃生,未还清银行贷款。 发生了问题。 贷款应该由谁归还? 黄先生的“原子能发电”还是“在职”?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友情提醒:记住这张图,有利于明确事件中的人物关系。

事件必须从年开始。 那年10月,黄先生打算在上海买房。 资金可以处理,但限制了买房的资格。 有一次,小黄和朋友小陈说话,不小心知道了小陈的妻子小王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有购房资格。

想到在网上看到的信息,黄先生突然因为“假离婚”想要买房子,和朋友的妻子产生了想法。 于是,小黄想和小陈商量,以“借”、“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实现对小王有用的东西买自己房子的目的。

真的有说的勇气也有借的勇气。 “以讲义自居”的陈氏居然同意了黄氏荒谬的请求! 这样,小黄和妻子耿离婚了,小陈也和妻子王离婚了。 第二天,黄先生和王先生结婚,成为法律上的夫妇。

让我们整理一下四个当事人之后的一系列操作。

年3月22日

黄氏与s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将981万元借款用于购买上海市的住房1套,并将该房产抵押给该银行用于借款抵押担保。

年3月30日

该房屋过户至黄某和王某名下,两人共有该房产,同日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权利为s银行,抵押为黄某和王某,抵押债权金额为981万元。

年6月1日

银行将981万元汇到家里从卖方账户中取出。

年7月11日

范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购买的房子归范先生所有,房贷全部由范先生承诺归还,两人公证了离婚协议书。 当天,黄氏和王氏办理了离婚登记。

年7月12日

双方分别与原配偶庚某、陈某复婚。 黄某、王某与s银行签订了《关于变更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协议(变更抵押分享人)》,确认住房抵押人变更为黄某。

2019年10月

这个不动产的变更登记在黄先生的名下。

年7月至2019年11月,黄某每月按时归还房贷。 但是2019年12月15日,黄氏死亡,之后没有人继续偿还房贷。 年12月,s银行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诉讼,将与黄某“假结婚”的王某定为第一被告。

原配庚某作为遗产继承人是被告之一,承认王某的叙述,同时表示同意拍卖房屋偿还债务。 黄某的其他遗产继承人也书面同意偿还黄某遗产的债务,并表示由法院依法解决。

在审查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后,法院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伪装结婚”会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夫妻是谎言,婚姻是真的,共同债务背负上半身。 住房贷款发生在黄某和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基于双方共同意愿表示的,应当通过夫妻共同债务解决。

经公证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吗? 不能!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经公证也不能对抗债权人。 黄氏与王氏的离婚协议约定,黄氏偿还争议债务,但该约定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氏主张权利。

债权人同意将住房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王某主张债权? 不!

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同意变更抵押物的抵押人为黄某一人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王某的债权。 一般银行出具同意变更住房抵押人的文件,只是为了配合住房权利人的变更进行登记。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男子为买房和朋友妻子“假结婚”后身亡!接下来的事件出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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