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89字,读完约4分钟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一事又有新动态。 在证券监管委员会给予康美药业60万元的顶级处罚后,对其审计机构“正中珠江”的处罚也落地。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对比广东省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等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策决定书指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策决定责成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予以纠正,未处以5700万元。 对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三人给予警告,各处10万元罚款。 给予刘清警告,罚款三万元。

此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向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等发出了禁止市场准入的决定书。

当事人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作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没有勤勉尽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有关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杨文蔚、张静璃分别采取5年禁止证券市场进入的措施,对苏创升采取10年禁止证券市场进入的措施。 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决定之日起,在禁止入内期间,除不得在原单位继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企业、非上市公用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还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其他上市企业、非上市公用企业董事、董事、

“重罚!康美药业造假落槌:正中珠江被罚没5700万,3年收取1425万审计费”


正中珠江系康美药业年-年度财务报表审核机构、杨文将、张静璃、刘清系康美药业财务报表签字注册人、苏创晋升为康美药业年和年度审核项目经理。

根据决策书,正中珠江存在一些违法事实。 一、康美药业连续三年的年报中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 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年、年度报告发布无标准保存的鉴证意见,并对年度报告发布保存意见。 对此,康美药业连续第三年支付正中珠江高额鉴别费,分别为430万元、495万元、500万元

二、在年度和年报的审计期间,正中珠江没有对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体系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没有得到足够恰当的审计证据。 正中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与判断引起的重大误报风险》第21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的规定。

三、年和年度,康美药业的货币资金、营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正中珠江在进行审计时,在风险识别和判断阶段部分认定结论有误; 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不严格执行非法风险应对措施等鉴定计划,执行鉴定手续违反诚信,对通信文件的管理比较不有效,不保留职业嫌疑,不履行进一步的鉴定手续,十分妥善 也出现了审计项目经理与康美药业财务人员合作拦截查询函,并将伪造的访问记录作为审计证据的行为。 最终,正中珠江发行的康美药业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有虚假记载。 此外,项目经理苏创升严重违反独立性要求,中间珠江对内部员工管理监控不到位。

“重罚!康美药业造假落槌:正中珠江被罚没5700万,3年收取1425万审计费”

四、年度,康美药业营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中药材贸易是当期营业收入异常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正中珠江单独执行实质性清查程序应对舞弊风险。 在实际执行中,正中珠江在风险识别和判断阶段部分认定结论有误; 在实施风险防范措施时,没有严格执行审计计划,没有保持职业嫌疑,没有进一步开展审计程序消除顾虑,没有得到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有保存意见的几个事项,但未对营业收入的几个事项发表保存意见,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比较判断重大误报风险的应对措施》第27条的规定。

“重罚!康美药业造假落槌:正中珠江被罚没5700万,3年收取1425万审计费”

证券监督委员会表示,正中珠江在对康美药业年、年、年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没有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相关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并做了充分的审计 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173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记载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制作、发行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严重遗漏”的行为。

“重罚!康美药业造假落槌:正中珠江被罚没5700万,3年收取1425万审计费”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重罚!康美药业造假落槌:正中珠江被罚没5700万,3年收取1425万审计费”

地址:http://www.china-eflower.com/zhxw/64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