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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微信公众号报道,2021年3月16日至19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志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乌海市政府副市长、乌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土地征收委员会主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等职务方便,单独或伙食费非法收受妻子张国英和他人财物, 为谋取他人利益,受贿共计价值808.4541万元,其中与被告张国英共同收受808.4541万元,李志民被告受贿额特别巨大,张国英受贿数额巨大,要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李志民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人民币18281.5505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必须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张国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内蒙古科技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党总支书、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合作侵占公共物品人民币21.0646万元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国家遭受1.8亿元特别重大损失!这名原副厅长受审”

在审判中,检察机关宣读了起诉状,并一一出示了全部案件的证据。 公诉机关、被告人李志民、张国英及其辩护人逐一发表意见,被告人李志民、张国英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择日宣判。 审判中,相关人员到达法庭,进行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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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使国家遭受1.8亿元特别重大损失!这名原副厅长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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