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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安全部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发表。

提出意见,总督(主席、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中承担的责任是稳步发展粮食生产,加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落实粮食支援政策,贯彻落实,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管理地方粮食储备,实施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呼叫高效的粮食储运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深化国有粮食公司改革,完善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的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 大力推进粮食耗损,吸引城乡居民健康费用。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将树立 10股利好空前(名单)”

另外,强调要加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必须坚决保护耕地红线。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的新粮食生产经营体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

他还提出要增强粮食流通能力,积极快速发展粮食物流互联网,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培育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公司集团,推进粮食产业升级; 大力推进保障地区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的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节食减损和健康费等。

以下是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安全部责任制的几点意见

国发〔〕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中国全面开放粮食购销市场以来,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布局,积极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储备责任,粮食事业总体情况较好。 但是,随着国内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增”,一些地方存在粮食生产放松、粮食流通忽视、过度依赖中央,需要自觉加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 为加快建立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确定地方政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对建立粮食安全保障部长责任制提出了以下意见。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将树立 10股利好空前(名单)”

一、加强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在我国资源环境制约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平衡、国内粮食生产价格快速上涨、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如何确保粮食基本自给、粮食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应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多元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粮食安全保障放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民生事业保障的基本任务,始终不懈、坚定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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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省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建设。 总督(主席、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步发展粮食生产,加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落实粮食支援政策,贯彻落实,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管理地方粮食储备,实施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呼叫高效的粮食储运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深化国有粮食公司改革,完善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的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 大力推进粮食耗损,吸引城乡居民健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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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坚决保护耕地红线。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 规范耕地平衡,严格落实耕地“一补一”、“先补后占”、“优补优”。 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高产出能力。 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实施耕作层剥离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的改良和培肥。 粮食主销售区应建立粮食种植面积的最低线。 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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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 按期完成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明确的建设任务。 粮食主产地要切实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落实补助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把产粮大县建设成粮食核心产区,增加粮食产量。 在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建设抗旱、饮水、稳产、高产的粮田,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妥善处理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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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高粮食生产的科学技术水平。 以提高粮食产量为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创新和宣传运用粮食生产科技,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 培育和宣传“高产、高质量、多抗”的粮食品种。 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生产和增产模式攻关,综合宣传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 迅速发展农业机械化,加强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综合配套。 建立基层农业技术宣传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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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新的粮食生产经营体系。 积极培育粮食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支持晾晒、干燥、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加快建立土地经营权平稳转移市场,在有条件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转移。 在流转过程中,不要“非粮食化”,坚决禁止“非农化”。 采取财政支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进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快速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行业的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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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 加快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宣传节能技术与土壤测量配套施肥,坚决制止农业资源过度开发、化肥农药农用膜过度使用和地下水超采等行为。 宣传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 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土壤有机质提高配套项目的实施。 鼓励木本油料快速发展,扩大粮食供应来源。 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治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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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保护谷物种植的积极性

(八)粮食援助政策的实施和完善。 认真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的准确性、针对性。 新的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加强补贴监管,确保资金到位于粮食生产者手中。 引诱和支持金融机构向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粮食作物保险。

(九)抓好粮食收购。 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一设立粮食收购基地,便利农民粮食销售。 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广告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诱惑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 积极支持农业快速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司自主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 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盘踞粮”、“拔白”、降价等坑农害农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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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努力提高谷物种植的比较效益。 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诱惑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优势连接,采取见底收购、股权分红、利润回报等方法,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 健全重要的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四、抓好地方粮食储备

(十一)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期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 进一步优化储备配置和品种结构,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助资金,完全轮换管理和库存管理机制。 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配置等新闻。

(十二)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 探索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阶段粮食储备新机制。 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管理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 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 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公司的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公司维持合理的商品库存。 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的协调机制,逐步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食价格的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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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三)加强粮仓物流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实施粮食储运安全保障项目,把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好为重要的农业基础设施。 创新投资融资方法,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符合本地区粮食储存规模和供应保障要求,尽快完成合理功能的仓储物流体系。 加快粮食“危险仓库”的维度改造。 支持谷物生产者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干燥设备的粮食储存设施。 建立国有粮仓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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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积极快速发展粮食物流互联网。 大力宣传粮食散装产品化粮食集约化物流方法,引导购销运输公司联合运营,建立区域间粮食物流渠道。 将粮食互联网建设纳入各地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进一步完善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网络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网络交易。 培育若干公益性食品批发市场。

(十五)加强粮食产销合作。 粮食产销主区、产销平衡区要遵循互惠互利的大致情况,与主产区建立更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公司在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建立异地储备。 粮食主产区应当鼓励公司在主销售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互联网,主销售区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六)培育快速发展的新型粮食流通主体。 要继续深化国有粮食公司改革,推进国有粮食公司并购重组,妥善处理国有粮食公司拖欠职工社会保障金、弥补历史损失等遗留问题。 积极发展全制粮混合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的市场主体。 支持民营粮食公司和粮食经纪人的迅速发展。 鼓励粮食公司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 推进粮食公司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公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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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推进粮食产业升级。 培育粮农产业化龙头公司,促进生产要素向特征公司集聚。 支持粮食公司宣传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 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项目,鼓励公司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高质量、健康的粮食产品。 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公司快速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面向乡镇农村延伸生产营销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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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需的调节作用。 基于公司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大体上选择几家骨干粮食加工转化公司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粮食供应超过需求时,适当增加公司非食品用途粮食加工转化; 粮食供应紧张时,相应减少或停止公司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换。

七、保障地区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 19 )完善的粮食管制机制。 比较有效地发挥粮食储备吞吐量、加工转换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的基本稳定。 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核查,配合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粮食走私,对边境小口贸易、边境地区民间相互贸易实施较为有效的管理。

( 20 )健全粮食紧急供应保障体系。 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合理布局、设施齐全、高效运转、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 各乡镇、街道应至少有一个紧急供应基地;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一个应急供应基地,应当具备相应的应急加工公司、储备设施、配送中心。 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产品粮食储备必须达到10—15天的市场供应量。 采用公司自主、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公司承担紧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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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加强粮食监测的早期预警。 完善粮食生产流通加工支出调查统计体系,完善粮食生产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 实行粮食经营新闻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粮食相关单位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登记簿,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统计数据。 发挥物联网、大数据报道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解、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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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抓紧建立粮食经营公司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哄抬谷物价格、次充、掺假、计量舞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办公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八、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

( 23 )加强源流对策。 土壤污染严重的地区,要采取修复耕地土壤、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禁产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粮食污染。 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制度,大力宣传高效肥料和低毒性低残留农药。 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互联网,加快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解决体系建设,比较有效地处理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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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年底前,城乡确立了“放心粮食”并供给互联网。 完善粮食安全标准体系,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制度。 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发生。 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制,建立超标粮食处理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粮食市场。 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表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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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 加强对基层粮食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县乡两级监督管理责任。 深入推进粮食质量安全对策建设,完善不合格粮食的解决和相关负责人的处罚机制。

九、大力推进节食减少和健康费用

(二十六)加强热爱粮食的节食推广教育。 深入开展热爱粮食、节约粮食的普及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诱城乡居民养成重视健康、重视节约的粮食支出习性,营造厉行粮食节约的浓厚社会氛围。 推进科学文明饮食支出办法,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诱惑和监督,大力提倡“光盘作战”,制止粮食浪费行为。 各级机关、国有公司和公共机构要率先树立榜样,杜绝粮食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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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全面实施节食损害。 在粮食生产、流通、支出行业全面宣传节食对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的损伤,大幅降低粮食损失。 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设施采用绿色储存技术。 大力宣传农户科学的粮食储藏。 督促粮食加工单位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化粮食的产率和副产品的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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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保障措施和监督审查

6528 )加强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加强粮食生产指导、关键技术宣传、环境监测管理、统计新闻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进口产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从业能力。 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 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应当及时全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保障的要求执行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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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快速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考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部长责任制实施情况,表彰成绩突出,通报批评不合格,责令改进,追究责任,严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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