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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唐强

目前,由于新中基( 000972元,收盘价3.23元)连续6年发生粉饰决算事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分别受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警告和3~40万元的不同罚款。

但是,与南纺股份相似的是,除了相关责任人是否会被刑事起诉外,在长达6年的财务造假期间背书的审计机关是否勤勉尽责也在争论之中。

审计机关每6年检查3次/

通过查阅资料,《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发现,2006年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新中基审计机关已有5年,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更换主审人员和签名注册会计师。 基于这种情况,新中于当年11月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采用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隆会计)作为企业2006年审计机构。

在2006年年报中,万隆会计签字注会张玉林、张森认为,新中基财务报告已经按照公司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新中基200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0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投桃报李、新中基监事会认为,万隆会计出具的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意见慎重客观,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新中基造假背书六年 审计机构难辞其咎”

但实际上,新中基的造假之路始于2006年,当年1月上市公司通过隐蔽出资,成立了空壳企业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天津晟中)。 晟中成立后,首先从新中基购买番茄酱,然后是新中基的控股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天津中辰)。 证券监管委员会表示,2006年是其造假规模、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年,当年虚增收入3.16亿元,虚增价格2.25亿元,虚增利润9085.55万元,当年利润由亏损转为利润。

“为新中基造假背书六年 审计机构难辞其咎”

在接下来的2007年、2008年,万隆会计继续担任新中基年报审计机构,在上述三年的财务报告中,张森、马波涛分别连续两年担任审计工作。

2009年,万隆会计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合并,合并后的事务所更名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只限企业”(以下简称国富浩华)。 据此,新中在2009年将财务审计机构改为国富浩华,马波涛再次担任财务审计会计师,2007年至2009年期间,审计机构对新中基给予了类似2006年财务报告的评价。

合作4年后,新中基又于年9月将审计机关变更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移交给负责企业年和年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接受审计第一年,信永中和新中基年财务报告评价认为,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反映了企业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由于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态,年3月,新中基最终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立案调查。 当年4月,对信永中及其年报发行了非标准的评鉴意见。 “新中基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经营损失,连续两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负。 截至200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达到98.39%,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13.8亿元。 这表明,新中基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引起严重的质疑,但我们没有得到充分、恰当的鉴定证据。 ”

“为新中基造假背书六年 审计机构难辞其咎”

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

事实上,年3月21日,新中基宣布,他涉嫌违反证券法法规,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立案调查。 那年9月5日,新中基又发布公告,对2006年至2006年的部分会计数据进行了纠错。

但是,今年7月9日,新中基公告收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中基多年来的业绩造假终于曝光。

遗憾的是,在专业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下,为什么新中基造假在6年后被发现? 投资者不得不追究在新中基的一系列虚假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及独立董事等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责任义务。

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行人士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新中基的造假方法实际上并不容易发现。 例如,2007~年,新中基通过非相关人员和壳企业的两层关系进行虚假交易,但实际货物基本不动,只有仓单的移动,鉴证人员通过盘点库存、发车记录等,应该很容易发现其中的伪造痕迹。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虚增的业绩,新中基分别于2006年、年成功再融资近10亿元,保荐机构分别为联合国证券和东方证券。

关于虚假期间的再融资行为,一位投行人士告诉记者,投行对上市公司主体评价相对宽松。 由于保荐调查侧重于募集资金的投入、可行性等,通常没有严格查处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往期虚假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相比之下,审计机关在公司财务造假中负有更大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必须“自证清白”,如去看审计员当初的业务稿件,评估是否勤勉尽责。

“为新中基造假背书六年 审计机构难辞其咎”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表示:“查处单位未勤勉尽责或者故意参与虚假行为的,应当承担责任,即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 通常,在查勘过程中需要查勘库存时,可以查到货物没有出过仓库,应该可以查到里面存在的虚假交易。 ”

导演吴立骏进一步指出,2009年8月13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责令新中基整改,其中包括要求重新审核的复印件,这明显是指以前的审核的复印件存在严重问题。 上市公司违反信服和粉饰决算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投资者填补。 上市公司及其负责的高管或者提供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全额履行对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投资有风险,但投资风险不应该包括上市公司造假和造假违规的风险。

“为新中基造假背书六年 审计机构难辞其咎”

因此,吴立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违反新中基财务造假和信披而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符合持有期条件的投资者,即在年3月20日前买入,当天收盘时持有新中基股份的投资者可以参加诉讼索赔。

标题:“为新中基造假背书六年 审计机构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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