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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因拒绝长途出差被解雇,公司违法吗? 可以投诉吗? 让我们看看这个例子是怎么判断的。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消息,史某,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年7月5日进入无锡市明大企业交通工程岗位,双方自年8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3000元。

2019年3月19日,明大企业不顾史某怀孕,且需要保胎,要求史某参加江山虎山公园项目。 接到通知的史某向计划部负责人报告了晶粒结晶。 从无锡高铁到江山大约4个小时,开车经过大约7个小时的情况下,由于身体状况,无法开车去江山出差。 由于张军是江山项目的负责人,当时史某提出了轮换建议。

2019年3月20日,史某经医院诊断怀孕一个多月。

同年5月7日前,明大企业叶部长代表企业必须与史某解除劳动合同,发送4封信。 史某在信中表示,明大企业没有充分考虑怀孕时保胎的必要性,也没有考虑强制强加课题的专业特点和身体状况。 同年7月26日,明大企业以史某7月12日、13日、19日不服从员工安排,推卸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明大企业解除史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向工会报告。

“惊呆!员工怀孕拒绝长途出差竟遭开除,起诉企业赔偿、补薪25万,法院判了:企业给20.26万”

史某向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明大企业支付项目奖金、年终奖、年终奖工资、房租补贴、经济补偿金、哺乳期工资、社会保险、生育津贴等。

2019年10月8日,仲裁委员会以超过45天未被审查为理由终止了仲裁程序。 某随后向法院投诉。

史某向一审法院起诉,命令明大企业付款。 1.赔偿金132793元; 2、年度剩余项目提成奖金76000元; 3.2019年度项目提成奖金50000元等。 以上三种需求共计25.8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就2019年度剩下的项目发放奖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优势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明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法和工资水平。 因此,除了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报酬外,设立一定的奖金和福利,是用人单位调动劳动积极性的措施,大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的范畴。

关于赔偿金。 2019年7月12日、13日,明大企业在邀请史某参加浙江嘉善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危险调查工作后,考虑到史某怀孕,只安排史某在酒店房间“整理资料”。 史某在7月11日与马晶晶的聊天记录中确定,近期累了需要休息,因此史某和兰凤民提出了其他备选方案,并且建议无锡加班应对“整理资料”,马晶晶没有聘用,所以两人的其他备选业务(湖州市技术标, 2019年7月19日,明大企业计划邀请史某参加江山虎山运动公园评估项目业主组织评审委员会,史某接到此通知后邀请朱佳丽代为参加,对朱佳丽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由此可见,史某怀孕后,两次未能参加明大企业安排的浙江出差,但在作出积极的信息表达后,可以提出备选方案供其他人参加。 因此,明大企业安排给史某的员工并不是不可替代的,史某怀孕不愿长途旅行也是情理之中,所以明大企业对此不能说明史某拒绝了价格职务的员工,构成缺勤。 综上所述,明大企业认为未参加业务排查和考核会不服从业务安排,辞退历史确实有不妥之处。 明大企业解除与史某的劳动关系实体的违法,必须支付赔偿金。 关于史某的工资,双方确认离职前12个月工资为81645元(不包括奖金),再加上2019年项目提成,平均工资为13070元。 计算的赔偿金为9149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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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一审法院决定: 一、明大企业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史某年项目提成76000元,2019年项目提成35196元。 企业需要支付20.26万美元。

但是,明大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明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二、明大企业是否应支付年和2019年的项目提成。

关于争论的焦点1。 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限。 明大企业规定不服从员工安排或者完成员工任务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史某正在怀孕,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当适当减轻其员工量,并且不是嘉善项目的团队成员。 因此,史某对明大企业支援嘉善项目队的安排不积极,但并不是严重违纪。 史某是虎山运动公园项目报告的主要作者,未出席现场评审会,但事先通知企业,同时指导同事准备参加并预演,此后未发生其他不良后果。 因此,明大企业再次认定严重违纪的理由和依据也不充分。 综上所述,史某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就业安排的情况,史某的行为也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明大企业基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应当支付赔偿金。

“惊呆!员工怀孕拒绝长途出差竟遭开除,起诉企业赔偿、补薪25万,法院判了:企业给20.26万”

关于争论的焦点2。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喂奶等情况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 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前史某的工资情况,史某除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3000元工资外,还由明大企业发放其他报酬。 根据双方陈述,必须认定该报酬与史某从事的项目有关,根据银行流水,该报酬也不是只在年末发放,不是年终奖。 因此,这笔报酬也属于史某的工资组成部分。 明大企业对发行史某的其他报酬,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是自主发行的奖金,必须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

“惊呆!员工怀孕拒绝长途出差竟遭开除,起诉企业赔偿、补薪25万,法院判了:企业给20.26万”

以上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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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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