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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这场人事纠纷的,因为女员工在工作中总是打伞,不听企业的警告就怕被解雇。

张某于年10月14日进入深圳市就职于小额信贷有限企业,担任信贷管理部考核副总经理。

2019年6月24日,企业在就业区内安装了多台高清摄像头。 其中一个位于张某工作站上方,张某认为该摄像头可以拍摄隐私,企业高管为男性,认为其位置容易走光,用两把伞遮住了摄像头。 企业通过人事经理与张某就口头打伞行为进行了两次信息表达后,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4日分别书面向张某发送了《警告信》。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也一直在空间站撑着伞10多天。

“炸锅!女员工担心走光上班打伞竟被开除,要求企业赔偿33.5万元,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2019年7月17日,企业以张某在站台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由于其他方位的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站台,打伞行为不影响企业管理目的的实现,没有严重违纪和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解除,企业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335124元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复审。

张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一二审法院根据领达企业开除张某当天下午发布的《通知》和《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确认领达企业新安装的摄像头合法、合理, 2、二审法院认定张某,没有证据表明领达企业新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存在其他目的系认定事实的错误。 3、二审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逃避管理,对其他员工造成负面影响,企业相关管理形式相似,是事实错误。 4、领达企业首先通过《警告书》声明因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后,也称为因张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 在领达企业未向法院提出任何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领达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法律适用错误。 因此,二审终审判决第一款中要求撤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款的判决,领达企业向张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撤销二审判决第四款,领达企业向张某支付违法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共计335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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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张某再审申请事由及一、二审法院审理情况的分解,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诉企业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予以支持。

关于领企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张某个人隐私。 领达企业《通知》复印件显示,领达企业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事业单位的人、财、物的安全,而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办公的公共场所,是非劳动者的个人生活区域,安装的位置一般也在墙角上。 领企安装监控摄像头是普遍的企业普通用人单位的监督权,其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没有不妥。 张某主张照相机在头上,便于拍摄隐私。 但是,就所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具体拆解,也不能支持上述主张。 张某被称为高管的是男性,对于其所在地轻易消失的问题,由于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进行说明,一、二审法院没有正确采用。

“炸锅!女员工担心走光上班打伞竟被开除,要求企业赔偿33.5万元,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关于张某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劳动法等法律确定了保护劳动者的好处,但劳动者有义务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张某为了避开监控,多次在工位上打伞度过了10多个工作日。 期间,领达企业通过人事经理对两次口头打伞行为进行了信息表达,之后分别于2019年7月3日、4日发出了书面《警告信》。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仍然在做我的工作,拒绝服从纠正和管理,作为企业的中层管理干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就业秩序,也给其他员工带来了不好的负面影响。 二审法院认定张某在工位打伞行为是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情况也没有不妥。 领达企业据此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 张某指控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根据,但一、二审法院不支持并不冤枉,我院同意。

“炸锅!女员工担心走光上班打伞竟被开除,要求企业赔偿33.5万元,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炸锅!女员工担心走光上班打伞竟被开除,要求企业赔偿33.5万元,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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