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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万买的房子多么“凶宅”? 卖方在房地产公司工作却隐瞒身份和房屋新闻,会构成欺诈吗? 购买者可以结帐吗? 看看法院是怎么判断的。

日前,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的审判案例,年12月9日,李卖(卖方)、王买)买方) )、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地产咨询服务部)经纪人)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各方根据合同交易后,国王购买并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年3月,王买以李卖隐瞒房地产经纪人身份、隐瞒诉讼住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与李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参照已支付的购房款、房价款、契税、中介服务费、贷款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的交易价格的10%承担违约过错责任。

李卖提出反诉,要求王买支付购房余额、利息损失、违约金,赔偿公开损失等。 一审法院根据王买申请致函住宅管辖区派出所,确认涉案业主举报儿子于年5月20日在涉案诉讼家走廊上吊自杀。

审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案件涉及《房屋买卖合同》; 王限期将房屋归还李卖管业李卖向王归还定金和购房款,并支付损害赔偿、中介服务费等; 李驳回所有的反诉请求。 李先生不服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的理由:李卖作为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员工,未能充分证实以市场价格购买了诉讼住宅。 另外,结合购房后半年左右,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却向王另行出售声称用于居住的住宅购买,李卖不排除知道诉讼住宅发生了异常死亡事件的可能性。 根据公序良俗及交易习性,经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充分影响当事人的交易意愿表示,李卖部作为出卖人,有义务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必须披露,违背诚信的,基本实施欺诈行为

“傻眼!360多万竟买到这种房子,买家能否退房索赔?法院判了:退房、赔款”

法官表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复制品,是公民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二手房市场发生了多起“凶宅”退房的民事纠纷,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凶宅”的消息严重影响住房交易的意愿

如果理解“凶宅”的概念,以自杀和杀人等人为主要原因造成人员异常死亡的房屋就是“凶宅”,具体包括发生他杀(主要是故意杀人)、自杀和意外事故)煤气泄漏、突然火灾、意外触电)等情况在理论上也是真实的 在本案中,相关房屋发生过自杀,认定属于“凶宅”是合乎常识的理解。

对“凶宅”的禁忌与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民俗文化有关,客观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法律方面,这种合理的习俗在法律方面被归类为善良的风俗,受法律保护。 在现实中,在普通人看来,买房的目的是平安舒适。 “凶宅”虽然在物理上没有缺陷,但明显会影响人们的居住心理,贬低房子的实际价值。 作为出卖人,如果为了尽快出售或谋求差额而故意掩盖“凶恶”的事实,则明显违反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其行为构成对买主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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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有“凶宅”的即时告知义务

违反“凶宅”新闻披露义务的行为,第一是故意隐瞒真相。 也就是说,指出尽管卖方没有对合同签订有重要性的相关新闻进行虚构,但以一定行为掩盖或阻碍对已知相关新闻的真实披露的行为。 在庭审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是买方可能事先知道“凶宅”的消息,由于新闻的不明确,向卖方求证,卖方做出否定的回答或含糊的回答。 二是卖方可能知道“凶宅”的消息,比如住在同一个小区,媒体报道,买方没有主动提问,卖方也没有主动告知,等等 三是卖方主动告知,买方几乎无法得知“凶宅”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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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卖方主张是否有人在诉讼住宅中自杀,并未影响购房者购房,未以成交为目的宣布“凶宅”的事实,也未向购房者询问或告知相关情况。 但是,无论买方事先知道还是不知道,无论是否主动询问,“凶宅”都是物品的瑕疵,因此基于诚实的信用,卖方大致上是新闻的特征。 对于因民间习俗而影响物品交换价值的“凶宅”,出售时要积极告知“凶宅”的消息,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以买方可能不知道的抗辩理由,买入“凶宅”的消息 卖方除非主动告知,否则应被视为违反“凶宅”的新闻披露义务,是故意隐瞒真相,符合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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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业背景下获得的交易特征应该受到限制

房屋中介企业和职工比外部掌握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和房源新闻,在从事业务时利用新闻特点最大限度地谋求用户利益,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消除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中应扮演的“新闻潮流”障碍,进行交易 目前,我国有关房地产买卖中介如实告知的相关法律规则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大体情况,遵守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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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本案李卖主张其不具备房地产经纪资格,但不能成为其逃避全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的借口。 李卖以自己的工作便利确立交易新闻的获取特点,向交易对方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新闻,低价收取,高价出售房屋赚取差价,侵害购房者的正当利益,必须受到法律的管制。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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