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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横穿篮球赛场时被比赛者撞伤,她向法院投诉。 最近,判决的结果出来了。

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19年11月3日17时左右,大学生张军和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

比赛中,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 张军接球奔跑时,背部不慎撞到了李婆婆,撞到了地上。

李婆婆受伤后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住院和门诊治疗,共支付3.3万多元医疗费,其中张军垫付6,000元。 (/S2 ) )通过司法鉴定,其受伤情况不构成障碍。

之后,李婆婆向张军索赔,但没有结果。 向法院起诉张军和学校,要求张军赔偿各种费用5万多元,学校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张军与通行篮球场的李婆婆发生冲突,致使李婆婆受伤,有疏忽过错的,应当承担40%的责任,1.2万元多。

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员,篮球场上没有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负10%的责任,0.47万元。

李婆婆必须无视篮球比赛作为激烈对抗性竞技的危险性,主动穿越比赛中的篮球场,疏于自己应承担的安全观察义务,承担50%的责任。

张军和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集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 张军在篮球场上接过背对背奔跑的球,做着篮球运动中的正常动作,与其他选手发生碰撞,也不能认为有过错;

更不要说位于合理场地中,行人对横穿场地没有预见性,对不可预见行为严格要求注意观察义务。

因此,张军的行为履行了合理的观察义务,没有主观过错。

学校在篮球场周围画上了显眼的分界线,场地也被漆成绿色,明显区别于常规通行道路,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李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明白篮球场与普通道路有明显区别。 在赛场上看到学生在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必须预见横穿赛场的潜在风险。 但是,李姑仍然选择横穿赛场,被视为“自甘冒险”行为,发生的损害后果必须自己承担。

2021年4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姑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全部由李姑承担。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法官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治社会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行为“越界”造成的自损行为必须查明是非多次与无辜无关, [/s2/]

本案判决通过忠实实践“过错与责任一致”的民事法,大致揭示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先导示范作用。 法院对受害者的“自甘冒险”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并在保护正当运动行为的合理边界上,表现出鲜明的“司法态度”。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标题:“68岁老太横穿篮球场被撞伤,索赔5万...法院二审改判:撞人者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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