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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哥哥”也开始工作了!

4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显示,根据中信证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周某于年5月2日进入中信证券企业,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29日解除。

但中信证券企业主张周某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据此调整其岗位后,因周某未按要求到新岗位工作,2019年2月19日至3月29日期间有缺勤,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解除

中信证券企业上诉称,周某年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不合格,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周某以证券研究员身份进入中信证券企业7年的年业绩评价结果为4次合格水平,其中年、年、年、2102年平均为合格水平。

中信证券企业对研究员的考核分为模拟组合和常规业务研究报告两部分,各占50%。 周某模拟组的收益率-12.76%在研究员中是最低水平; 常规研究报告在质量和数量上在研究者中属于低水平。 为了展现比较的客观性,中信证券企业将于周某年1-5月与新研究员刘锐(年8月刚入职的员工)和2019年1-5月覆盖同一汽车、新能源板块和关注企业,进行质与量的比较。 (选择不同年份同一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对客观,财务报告、领域数据频率相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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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与量的比较结果表明,从量的角度看,周某在领域和关注企业的评价工作上明显少于后来的新研究员。 从质的角度来看,周的评论长度、观点都不如新研究员。 周先生不以许多月度数据进行评价,有时简单随意,不关注企业的产品结构、营销市场的变化,的工作作风极其草率,不能满足研究员的职责要求。

一审法院还承认,在周先生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周先生在研究过程中也存在评价数量和评价深度问题,但一审判决完全不采用周先生自认的事实和中信证券企业提交的横向和纵向对比证据,周先生对评价结果不认可,中信证券企业也未说明评价结果 总之,周某年全年业绩结果不合格( n )是综合当年业绩的必然结果,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中信证券企业在周先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条件下进行的单方面调离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周先生拒绝调离的行为属于旷工。 上面提到的一审法院明确了中信证券企业拥有单方面的调职权,中信证券企业通过调职通知、调职通知多次通知周先生调职,但由于中信证券企业未与周先生就调职一事进行进一步的信息表达和协商而停止了周先生原单位的打卡权限,因此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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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中信证券企业于2019年2月18日、3月11日向周某发送了调职和调职通知,告知其岗位为天通苑营业部客户经理岗位。 该岗位在周某可以从事的范围内,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但周某拒绝调休长达30天,为严重旷工,中信证券企业根据规章制度被解除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周某也提出上诉,称原判决有误。 一审法院在认定赔偿金计算基数时金额有误。 上诉人周某于2019年3月29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工资标准为每月55000元,高于上一年度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根据法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上限基数的通知》,应以北京市法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经济补偿计算上限基数,年北京市法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127107元/年。 即必须以法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上诉人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数。 也就是127107元-12×3×7×2-4448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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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合法性。 二是业绩奖金和忠诚奖金的性质和发放问题。 三是是否应该支付2019年3月1日至3月29日之间的工资的问题。

关于争论点1,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依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中信证券企业主张周某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据此调整其岗位后,由于周某未按要求在新岗位上工作,2019年2月19日至3月29日期间有缺勤,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解除 但是,中信证券企业提出的绩效考核制度依据不足,周对该绩效考核结果也不认同,仅凭现有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难以相信中信证券企业声称周的年度考核结果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因此该企业对此考核结果表示 此外,周接到调职通知后决定拒绝,但中信证券公司未与周先生进行进一步的信息表达和协商,取消周先生原单位的打卡权限,双方对调职有分歧,周先生未到原单位上班,无工作记录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企业的解除行为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法解除的,该企业应当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目前仲裁裁决的金额没有超过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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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点2,关于业绩奖金和忠诚奖金的性质和支付问题。 本案称,根据相关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通常为时薪、成交量支付、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为,奖金在性质上应该是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扣除。 具体来说,关于此次诉讼中争夺的业绩奖金和忠诚奖金,从周先生提出的与中信证券企业员工的谈话录音中可以看出,周先生有权获得忠诚奖金和业绩奖金,中信证券企业也“自己提出……将于今年到期的忠诚奖金给你” 支付的时间和金额与周先生主张的奖金支付规则基本一致,综合上述证据,一审法院通过了关于享受周先生年度、年度忠诚奖金的主张,其同意按照税前金额支付上述两年的奖金。 一审法院无异议,经计算,中信证券企业应支付周氏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的忠诚奖金400000元(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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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周主张的年度绩效奖700000元(税前),中信证券企业不认同,但该企业为该年度不支付绩效奖创造了依据,是周的绩效考核不合格,这一依据不合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周的年度绩效金额平均 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计算,中信证券企业于周某年1月1日至年11月

关于争论点3,存在着是否应该支付周某2019年3月1日至3月29日的工资的问题。 中信证券公司声称周先生有缺勤行为,但其3月29日当天应无工资。 这是因为不应该支付周先生上述期间的工资。 但该企业主张周先生有旷工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中信证券企业应向周先生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53103.45元( 55000元÷21.75×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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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判断,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天内支付周某解除违法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5614元。 (/S2/)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天内支付周某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的(/S2/)工资53103.45元。 (/S2/)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天内每周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S2/)忠诚奖金400000元(税前(/S2/),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S2/)忠诚奖金300元。 五、驳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判决指定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拖欠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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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书,中信证券需要向周某赔偿共计180.87万元。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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