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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孙嘉夏从上海出发

致函监管部门后,上海新梅( 600732.sh )单一龙头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以下兴盛集团)选择通过司法途径彻底处理实际控制权之争。

上海新梅3月7日发布公告称,兴隆集团已向上海市一中院起诉王斌忠、上海开南投资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上海开南)、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等被告, 年10月23日),即被告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发行的股票首次达到5%之日起,各被告向法院请求买卖上海新梅股票的行为无效,此案现已受理。

此前宁波监管局印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从年7月至11月,王斌忠实际控制了在上海开设南、上海腾京等15个证券账户进行投资。 截至年10月23日,上海开南口账户工会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份5%以上; 截至年11月1日,该账户组合占上海新梅股份的10.02%; 截至2009年11月27日,该账户工会持有上海新梅14.86%的股份,其中上海开设南方单一账户持有上海新梅5%的股份。

“兴盛集团起诉一致行动人 上海新梅实际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

但截至年6月13日,相关当事人未公开该账户集团由同一人控制或有一致行为关系。 该账户集团共持有上海新梅股份5%以上和10.02%以上的,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公告超比例持股情况。 对此,宁波监管局决定“责令王斌忠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0万元”。

但是,后续的“纠正行为”与重新处置一致行动者取得的股份无关。 随后发布的《详细权益变动报告》显示,王斌忠只配合有关机构对前期发布的新闻进行了订正、补充、及时公告,并支付了相关罚款。

截至该报告签署之日,一致行动者一方持有上海新梅16.53%的股权。

作为上海新梅单一的笔头股东和实际控制者,兴盛集团显然不能接受一致行动者持股比例超过自身的“既成事实”。

在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兴盛集团称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58条和证券法第86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此外,各被告还表示:“以恶意贯彻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隐瞒控制客户群体的事实,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这些行为足以使年10月23日以后继续买卖第三方股票的民事行为无效”。

“兴盛集团起诉一致行动人 上海新梅实际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

因此,兴隆集团向法院表示,从2009年10月23日开始,各被告买卖上海新梅股票的行为无效,并出售自2009年10月23日当天以来买入持有的上海新梅已发行股票,即被告持有上海新梅已发行股票中5%以上的所得收益,以赔偿上海新梅

显然,如果法院支持兴盛集团的诉讼请求,一致行动者掌握的股份比例将回到5%以下,不足以挑战兴盛集团的首席股东地位。

3月7日,本报记者试图通过电话和邮件与一致行动者方面取得联系,但没有得到回应。

“不公开一致行为人关系涉嫌侵犯其他投资者的知情权,构成虚假陈述,受其虚假陈述行为影响而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可以以虚假陈述为由起诉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记者表示:“尽管如此,一致行为人一方侵犯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取得的股份不合法,在实践中,没有先例因违反新闻披露而否定股份合法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方面也就新闻披露等证券违法一事,表示,

“兴盛集团起诉一致行动人 上海新梅实际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

但在上海新梅案中,关于“股权合法性”的争论始终是外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兴盛集团愿意起诉的理由之一,这一点很明显。 但是,对于兴盛集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出售股份的要求,即使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很多课题。 被告在多长时间内出售所持股份? 还是在二级市场抛售会让其他中小投资者受益?

“兴盛集团起诉一致行动人 上海新梅实际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

“根本原因在于虚假陈述的违法价格过低。 但是,从虚假陈述以外寻求突破,也难以得到司法的支持。 实际上,不仅是虚假陈述,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在内,并不否定行为人所有权的所有权利,行为人必须承担的是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不因此丧失所有权。 ’王智斌律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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