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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新闻发言人邓艳3月27日表示,博元投资涉嫌公开、不披露、伪造、变造重要新闻,目前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证所也将开始对博元投资办理退市手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答复说,对于投资者如何追偿,股东可以依法对博元投资提起赔偿诉讼。

笔者认为,股东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意义不大,在这方面应该允许股东继承“冲破企业面纱”的制度,即直接向控股股东提起索赔诉讼,为此需要完善相关制度

博元投资是犯罪嫌疑的主体,但作为企业法人,其犯罪嫌疑应该为控股股东华信泰背黑锅。 经广东省证券监督局立项调查,博元投资年4月29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控股股东华信泰已履行和代扣代缴的股东改革绩效承诺资金3.8亿元,但实际上其资金并未履行。

但是,为了掩盖这一事实,博元投资在年至年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承诺通过股权改革业绩以资金认购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交换、贴现、预付款支付等重大交易,公开了财务新闻重大虚假定期报告。 截至年上半年,年报、半年报有资产虚增、营业收入虚增等行为。

可见,控股股东通过操纵人民币投资的实际运营,滥用人民币投资的法人资格,为自己逃避义务、非法牟利,也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冤狱有主。 现在中小股东向博元投资这个“傀儡”进行索赔,可能会走错方向——所有这些创始人其实都是控股股东,股东的索赔对象也应该是控股股东。

事实上,目前博元投资基本为壳企,每股净资产仅为0.38元,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为负0.02元,业务基本停滞。 如果股东提出索赔,博元投资拿什么可以赔偿? 所以,中小股东“冲破企业面纱”,直接向控股股东追偿,可能是最好的应对措施。

什么是“企业面纱”? 根据《企业法》第三条,企业是公司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购买的股份为限对企业负责。 说白了,企业财产和股东财产分得很清楚,企业法律人格和股东法律人格也是相互独立的,企业作为法人独立以其资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负责。 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被称为“企业面纱”。

“应允许博元投资股民直接向控股股东索赔”

《企业法》第20条规定,允许债权人揭开或冲破“企业面纱”,“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与企业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为了回避法律义务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待遇,滥用企业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及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否定,“企业头上隐藏的有限责任面纱, 在这种情况下,将责成企业股东对企业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被称为“冲破企业的面纱”

“应允许博元投资股民直接向控股股东索赔”

股东和企业的混同不分,第一是指控股股东,一般投资者很难染指上市公司的运营。 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操纵下在经营、决策等方面失去自主性,财产、经营的混淆导致企业与控股股东人格的混淆,企业被视为实际控制人的另一个自身或工具,其最大受害者不是债权人,而是中小股东。

因为只有企业要破产清算,其还款顺序在债权人面前,控股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假设连债权人的好处都受损了,中小股东的好处可能更基本上是泡汤了。 事实上,博元投资目前每股净资产大于正值,也就是总资产大于负债,偿还债权人债务可能还不成问题,但股东利益能否稳定还是个未知数。

“应允许博元投资股民直接向控股股东索赔”

赋予中小股东冲破企业面纱的权利比赋予债权人冲破企业面纱的权利更为重要。 在稍微成熟一点的市场上,很多例子都是股东成功地冲破了企业的面纱。 笔者建议,对滥用企业法人资格谋取私利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股东也应当有直接投诉诉讼的权利,并确定该《企业法》。 就具体本案而言,投资者的索赔金额应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未兑现的约定资金3.8亿元和财务报告造假造成的损失。

标题:“应允许博元投资股民直接向控股股东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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