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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微博被认证为“北京星光权律师事务所”账户,2021年4月26日,演员赵丽颖投诉北京**生物技术有限企业东莞**食品有限企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肖像权、姓名权)案二审胜诉。

二被告因擅自使用赵丽颖的肖像画,盗用赵丽颖的姓名和签名,被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构成了对赵丽颖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 [/s2/]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在相关微信公众平台上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赔偿赵丽颖30天的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其相应的维权支出[/S2 ]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标题:“赵丽颖维权案二审胜诉!侵权方需公开道歉,并赔偿50万及相应维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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